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身份证。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补办行车证的手续是什么?
需要带什么材料来补办驾照?
1.机动车牌照补领换领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2张车辆照片(需到车辆管理处照的数码相);
5、单位车辆还应持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二条根据《婚姻登记规范》的规定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有条件的省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四条接受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这种情况仍在维持;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档案,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
当事人因某些原因不能向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可以检查档案,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原因、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婚姻登记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婚姻登记证申请:
(一)检查本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并在监誓人栏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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