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办户口簿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苏州办暂住证需要哪些证件?1、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苏州户口簿需要什么证件?
在苏州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类:苏州公安机关受理
1.在市区投资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有合法固定住所的;2.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被单位合法聘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3年以上,经济收入合法稳定;3、购买75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品房,取得3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3年以上;4、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5、婚后需要投靠的外国城镇或农村配偶;6、需要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失业)父母或农村男性60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的父母;7.符合准入迁移要求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只有在迁入后5年以上才能申请转移,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
第二类:受理苏州市或县级市人事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历的;2.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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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对此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与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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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户口簿需要哪些证件和材料?
苏州临时居留证需要哪些证件?
苏州临时居留证件如下:
1、原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
2、暂住在本市农民的,应当提交户主户籍簿或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的合法租赁程序或者协议。证书地址与申请人的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地址;
三、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内需集体办证的,提交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办公室、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申请暂住证名单;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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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有权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存款、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请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照片、住址、就业、学习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学习证明包括学生证明、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持续学习的材料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申请居留证。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申请居留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符合居住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发放期限,但延长后不得超过30天。
苏州定居需要什么条件?
苏州迁户口的条件主要包括:
1.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定居;
2.只要是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就可以申请落户;
3.配偶、未成年或失业未婚子女可与亲属定居。
定居是指在某个地方注册户口,长期定居。在某个地方定居需要具备定居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籍行政机关制作的记录和保留居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自然人按户登记出证的公共证明书。记录的事项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民职业、服务项目中,公民职业、服务办公室、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错误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和纠正登记。户籍变更一般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公安机关审核。
法律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户籍登记: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齐全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找不到生父母;
(三)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确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由市、县、市(区)救助站移交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四)民政部门接受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18岁以下无直系亲属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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