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发包人):册亨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根据原审法院发现的事实,鉴于涉案项目,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对双方借款资格关系无异议。
结算需要哪些信息和关联方在结算信息上盖章,协助关联方结算,不构成债务承诺
关联关系的本质是贷款资格关系,即关联方有项目不合格,因此借用关联建设企业的施工资质,以公司名义承包项目。问: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关联建筑企业有义务向关联方支付工程款吗?附属建筑企业在结算资料上盖章,是否认可结算金额?是否构成支付承诺?
案件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6234号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联人):何某
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附属建筑企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发包人):册亨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审第三人:李某伟
一、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分包或分包,不是挂靠关系。
二、金宇建设集团应直接与何某结算工程款。
二、金宇建设集团应直接与何某结算工程款。
三、金宇建设集团向李某伟转款,应返还何某。
锦宇建设集团答辩意见:
一、何某认可二审判决,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再审,违反诚信原则。
二、二。原审法院判决涉及工程建设单位的建筑办公室直接向何支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三、何某要求金宇建设集团返还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楼办答辩意见:
作为工程发包人,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的关系并不清楚,也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何某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的法律关系
根据原审法院发现的事实,鉴于涉案项目,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何某与金宇建设集团对双方借款资格关系无异议。一审程序中,何某以锦宇建设集团在(2018)赣0192民初147号案件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承诺书等证据主张其系借用锦宇建设集团资质,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审查了该组的证据。现在,他主张他与金宇建设集团有内部合同关系,但他没有提交金宇建设集团支付社会保险等证据证明他是金宇建设集团的员工,因此他主张与金宇建设集团的内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何借用金宇建设集团资质承建案涉及工程,没有不当。
二、金宇建设集团是否应向何某支付未付工程款
楼的办公室还欠工程款.67元,双方均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他向建筑办公室和金宇建设集团主张支付项目资金,但金宇建设集团在一审诉讼中发表声明,明确表示何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金宇建设集团不再向建筑办公室主张项目欠款。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何的实际施工事实,金宇建设集团声明不再主张项目资金,判决金宇建设集团未支付的项目资金,不支持金宇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不当。
金宇建设集团在与何某签订的《协议》中表示,与何某合作处理案件涉及的项目结算材料和提交,同意后续项目结算和项目资金拨付与何某直接对接合作,充分保护何某的合法权益。其初衷是在分配项目资金时保护何某获得项目资金的权益,不同意金宇建设集团向何某支付剩余项目资金。
三、金宇建设集团是否应返还元
对于2015年11月25日转入李某伟账户的100万元,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通知何某到庭核实,何某陈述,2015年11月25日,从锦宇建设集团册亨县生态移民安置工程项目部账户转入李某伟账户的100万元,可能是办理外经证的费用。根据金宇建设集团与何某签订的《建设项目内部实施组织协议》,何某承担出具外部经济证书的相关费用(总造价的2%)。根据金宇建设集团与何签订的《建设项目内部实施组织协议》,何承担出具外部经济证书的相关费用(项目总成本的2%)。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何的出庭陈述及相关协议,认定100万元应由何承担,并非不当。何某申请再审,主张当时陈述外经证费是推测,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其向法院的陈述。
2016年2月3日、8月31日向李转账100万元,根据项目经理项目资金申请表,金宇建设集团基于申请,将上述资金转入李指定的账户,要求金宇建设集团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
【与律师分析】
结合本案的纠纷点和判决规则,与明律师就工程关联提出以下建议:
1、关联和分包具有相同的外观,这表明建筑企业在承包项目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承包关系链名称与真实分离,但关联和分包有本质区别,建筑企业的责任形式也相应不同。建筑企业与挂靠人之间是挂靠关系吗?建筑企业与关联方是关联关系吗?还是分包关系?关联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约定的税务管理费后,应当将剩余款项转移给关联方本人。向第三方支付材料费的,由关联方出具委托书或者事后书面批准。
工程结算需要哪些数据和工程结算需要哪些数据?
法律分析:工程进行结算时,需要准备好所有材料,然后上交财务部进行核实。工程结算一般需要施工单位的验收资料、合同或初审结算、计算、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表、材料审批单价。如果供应商提供材料和设备,则必须有供应商的扣除材料清单和与项目相关的所有结算材料。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按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方法;
(三)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包括:合格资料、合同、施工单位结算(初审结算)、计算、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表、现场签证表、材料审批单价、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所有与工程相关的结算资料,如甲方的扣款材料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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