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许可证、父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与其中一方结算的,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户籍簿可以办理什么证明,户籍业务所需的材料
一、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一)基本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2.现役军官或女士官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军人注销户口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结算的,还应当提供合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结算时,还应当提供母亲入院分娩的病例。
2.符合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父母双方均为大学生集体户口,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大学生集体户口,在祖父(母)或祖父(母)家庭定居的条件的,还应提供祖父母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生儿父母与祖父(母)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无需提供户口簿)。
3.如果新生儿的父母有不同的民族,父母应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二、出生婴儿回国定居
(一)基本材料: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由合格的翻译机构翻译(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非婚生子女与其中一方结算的,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结算的,还应当提供合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如果新生儿的父母有不同的民族,父母应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三、收养子女申报户口(不含事实收养)
(一)社会福利院收养
1.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
2.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分后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3.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较报告》。
4.社会福利院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
(二)公民个人收养
1.收养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刑侦部门出具的《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较报告》。
5.如果养父母有不同的养父母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四、死亡注销户口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异常死亡提供异常死亡证明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
五、参军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参军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参军通知书(未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六、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
(一)居民在台定居后返回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省居民身份证、台湾省户口簿(可提供复印件)。
(二)居民在港澳定居后返回注销户口材料
1.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出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集)、《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核实通知》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安局颁发的证明、澳门永久身份证。
(三)经出入境机关批准,内地居民到香港或澳门定居,注销户口材料
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到香港或澳门批准定居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加入外国国籍人员。
2.加入外国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和中国入境章)。
3.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等)。
七、变更常住人口副项登记信息
(一)基本材料:
1.变更更正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除基本程序外,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变更籍贯
1.父亲和祖父的户口簿不在户口簿上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夫妻一方籍贯在台湾省,子女的籍贯可以凭亲属证明填写为中国台湾省。
变更出生地
能够证明实际出生地的原始户籍档案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结算的原始出生医疗证明页)。
改变文化程度
需提供毕业证书(外国学校毕业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外国学位(历)证书)。
改变婚姻状况
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明;离婚人员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生效判决或者离婚证明;丧偶人员的结婚证、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并加盖转让印章;在台湾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应当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改变服务办公室和职业
合法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支付证明和劳动合同;失业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就业创业证明(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证明。
增加兵役
参军材料或县(区、市)退伍安置材料(含退伍军人证书)或县(区、市)人民武装部颁发的参军证书;原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添加曾用名
本人在公安机关登记(不含虚假户籍)使用的原始户籍档案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变更其他常住人口副登记信息
适合变更更正内容的证明材料。
八、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
户主身份证。
九、补办户口许可证
1.户籍许可证遗失且户籍尚未迁出的,迁入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签发户籍许可证的派出所补发(户籍许可证第三联未丢失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2.户籍许可证第三联遗失的,迁入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许可证到签发户籍许可证的派出所补发。
十、补办户口迁移证
迁出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十一、大中专招生户口迁至外省(区、市)
户口簿、身份证、入学通知书。
十二、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至外省(区、市)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许可证或毕业证、登记证。
十三、城市公民三投靠落户
1.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被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无需提供户口簿)。
十四、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或原户口注销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在实际居住地定居的)。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十五、华侨回国定居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注销原户口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十六、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登记
1.恢复户口通知。
2.注销户口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七、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
1.出入境部门批准原内地居民在港澳定居的通知。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台湾居民在大陆定居
1.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九、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大中专学生退学回原籍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退学证、户口迁移证。
2.婚姻状况证明。
二十一、购房落户
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提供购买记录合同、购买发票、纳税证明)。
二十二、租房落户
1.租赁协议、租赁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2.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十三、集体户落户
(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无合法稳定住所,符合社区集体户落户证明材料。
3.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录用(聘用)或转让手续。
(二)大学生集体定居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提交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3.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单位集体结算
1.申请人为省外户口提交户口迁移证、户口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省内户口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2.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二十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者转市人员落户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
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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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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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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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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