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一男子带自己儿子到银行激活社保卡,在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后,被银行窗口人员要求需要再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子证明。事件广泛,带着孩子拿着户口簿做生意,却无法证明父子关系是父子关系?
新户口簿需要什么证明,河南周口男子带着户口簿办理业务需要父子证明:你认为我不是他的父亲吗?
你妈妈是你妈妈的证明,在今天的一些事务中,似乎并不少见,这确实让很多人担心。比如结婚证不能代表夫妻,户口簿不能证明家庭关系的事情一直被揭露,这也引起了很多人。
河南周口:男子带儿子去银行办理户口簿,父子证明
最近有媒体爆料,一对父子拿着户口本做生意,结果被要求父子证明,父亲说:跑了几次,觉得银行在刁难人。
消息传到网上后,引起了不少舆论热议。众所周知,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都标有与户主的关系。假如这些都不能证明父子关系,村里或居委会,或派出所都可以证明吗?户口簿不比基层单位一纸证明更有法律效力吗?
这一幕发生在河南周口的一家银行业务窗口。换句话说,一名男子将儿子带到银行激活社会保障卡。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后,银行窗口人员要求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子证明。父亲在镜头里生气地说——
他奶奶来了,我来了,你不是在这里刁难人吗?男人越说越激动,你说我不是他爸爸吗?”
男子继续说:户口簿都在这里!
该男子表示,银行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等两个月后,孩子18岁以后再来办理。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手续可以,肯定会办理,并表示事情与男子披露的描述不同。目前,双方正在沟通。
群众办证难,或多或少还存在
事件广泛,带着孩子拿着户口簿做生意,却无法证明父子关系是父子关系?竟然被怀疑“自己是不是儿子的爹”,这太有些令人愤怒了。如果结婚证连夫妻关系都不能证明,户户口簿的家庭关系也不能证明,那么这些证书的目的是什么呢。
换句话说,如果有关审计人员确实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是否也应该改进规章制度?例如,是否应该有一个统一的东西可以证明。我们社会不应该让群众一直在路上做生意,担心做生意。
银行或不是在为客户制造困难
至于这件事,我个人认为银行不一定是在给父子制造麻烦,或者即使他相信对方是父子关系,但确实因为行业的规章制度,他们要求男人提供所谓的父子证明来承担责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特别是如果我说,如果父子户特殊原因不在户主名下,工作人员不能依靠主观关系,那么可能真的需要提供父子证明。
另外,人家奶奶跑爸爸跑,跑了好几次都没做好生意,自然让人很恼火。如果确实需要父子证明,群众应该在第一次来的时候告诉他们,或者提供一张理解卡。一次做不到是可以理解的,但最好第二次做。
此外,双方目前正在沟通,据说这件事应该在业务开始时进行沟通,而不是在舆论补救后进行沟通。
办理户口簿需要哪些证件,办理新户口簿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遗失户口簿,需要办理补充手续。二、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身份证和书面申请(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户籍登记。
城镇和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区域为户籍管辖区;乡镇和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籍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非现役军人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事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户作社以外的户接办理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埋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报告,因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录取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重新开户口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补办户口簿所需证件有:
1、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可以证明身份的东西,也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有关个人证明,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行政大厅。
二、补领书面申请
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供户主委托书及有关证明
三、办理户口簿遗失补领的具体手续
1.业务派出所,下同)申请补领。
2、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上、镇,每户应当出具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户口簿。
户籍登记簿和户籍登记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籍以户为单位。与主管人住在一起的,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自立一户,以自己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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