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被告陈帅旗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款五万元。原因如下:首先,证人的证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护是刑事证据中两种不同的证据。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词,证据是完全真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并受到惩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量刑
阻碍证人作证罪的解释:
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童陈律师案
案例1陈帅旗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例((2020)豫0922年刑初61号)
案例自2016年8月以来,被告陈帅旗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大量购买他人银行卡和开户人身份证U盾牌等。,并通过微信联系推出达达(昵称),以邮寄方式将收购的银行卡和开户人身份证出售给达达U等等,陈帅旗以上方式收购并出售他人银行卡及开户人身份证U共346套盾牌,陈帅旗非法获利总额为200元。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陈帅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陈帅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成立了。判决:被告陈帅旗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款五万元。
案例2吴锋妨碍信用卡管理卡((2020)鄂07刑终20号)
案件2019年2月至4月,被告吴峰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得非法利益,先后指示王某3、王某1、王某2等人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分行等银行办理23张银行卡。之后,吴峰非法持有上述银行卡,转售他人,非法获利6元.7万元。
妨害证人作证罪管辖
妨碍作证罪的概念是什么?
妨碍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碍证人作证罪的管辖权
妨碍作证罪的概念是什么?
妨碍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碍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员犯前两种罪的,从重处罚。
拘留中心的串供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
随后,银某和潘某订立了攻防联盟,阻碍了本案的诉讼。分歧意见:在本案中,如何定义犯罪嫌疑人银、潘的串供行为,主要有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的行为构成妨作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银、潘串供构成妨碍作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银、潘的串不构成妨碍作证罪。评论: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银、潘串供不构成妨碍作证罪。原因如下:首先,证人的证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辩护是刑事证据中两种不同的证据。证人证词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陈述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调查人员、检察官、审判人员的陈述,通常称为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供认,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供认,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可以推定嫌疑人不能是证人,供认自然不能是证人证言。其次,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碍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他人作证权或个人权利,仍决定妨碍作证。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银、潘因串行供词而建立了攻防联盟,主观上没有妨碍证人自由作证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妨碍证人作证,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妨碍作证的犯罪。最后,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银、潘在拘留期间,煽动第三人传递纸条,建立攻防联盟,犯罪轻辩护行为,阻碍司法部门的审查,应属于逃避犯罪责任的狡辩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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