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证人必须出庭: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单独作证和聊天-证人出庭
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大、不稳定的特点。证人不出庭作证?直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证人证言笔录是否严密科学?可以说,证人出庭作证在现实中面临着许多问题。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深化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任务要求。证人出庭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词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庭质证,有利于审判人员根据质证情况判断证词的真实性和案件中的证明,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证人必须出庭: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一个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的证词对查明真相具有重要意义。但证人证言是主观的,其证明力往往受到时间、来源、犯罪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筛选和质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检察官、受害人、被告、辩护人在法庭上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证是在审判阶段筛选证人证言的重要途径。
根据本款规定,证人证言符合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首先,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包括检察官、当事人认为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二是证人证词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出庭作证,这是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原因有很多。既有传统原因,也有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他们害怕报复,认为出庭作证会损害自身权益;出庭作证延误时间,影响收入;这个案子与你自己无关。多一件事总比少一件事好,等等。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如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补偿出庭作证,鼓励证人出庭。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而且,证人出庭是不现实的,所以这里的规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证词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目击案件的发生,是案件的主要甚至唯一证人,对确认其他可能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影响定罪和量刑,还影响定罪和量刑。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这里规定了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包括异议和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确定本款规定的未出庭作证人证词是否可以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未作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人的书面证词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矛盾,无证据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为督促证人出庭作证,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确立了惩罚性后果。
首先,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以采取强制出庭的措施。所谓强制出庭,就是法院派以强制手段将证人带上法庭,所采取的手段是拘留。这是我国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强制措施制度所发生的主要变革。其次,证人无理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可以对证人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后10日内拘留。这种拘留是法院为维护法院审判秩序而享有的司法拘留措施。
但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排除证人在庭外作出的证词记录的法律后果。法院明确要求法院不得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对应当出庭作证拒绝出庭的鉴定人。法院也可以采取排除鉴定意见的措施,但排除规则不适用于证人的证记录。这种制度安排似乎没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和相排,似乎没有令人信服的合理性和相当性。
但是,法院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未通知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法院审判确立程序性制裁的后果。特别是在一审法院应当召唤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通知,而是通过阅读证词记录组织证人证词法院调查,二审法院可以将法院审判视为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平审判,从而根据原判决撤销,回到重审?刑事诉讼法显然没有针对性的程序规范。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有拒绝履行证人的处罚措施,而不是证人提供的法庭证词记录,但不适用排除规则,仍然允许法院将证词记录作为记录的基础,系统设计可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证人拒绝出庭的问题,减少法院拒绝通知证人出庭的现象更难发挥作用。毕竟,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上,除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因素外,还有法院拒绝通知证人出庭并主动阅读证词记录的原因。
为弥补刑事诉讼法的不足,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确立了明确的法律后果。根据司法解释,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不能确认证词的真实性,证词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本解释,法院排除书面证词有两个条件:一是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二是证人的书面证词,经法庭质证后不能确认。显然,如果证人应该出庭而不出庭,其书面证词不一定会失去证据资格,法院仍然可以在法庭上宣读,并提交控方和辩方进行质证。法院拒绝以书面证言为依据的主要原因不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是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此可见,这里确立的证言排除规则本质上仍然是证明力规则,而不是证据能力规则。
证人必须单独作证的规定和阿里女员工案二审将于9月2日不开庭宣判张国妻子:找证人出庭作证
封面新闻文凭样本网石伟
8月30日,阿里女员工案张国的妻子纪兰(化名)发消息称,该案二审将于9月2日不开庭。纪兰告诉封面新闻文凭样本网,6月一审后,她已说服当晚晚餐的证人出庭作证。
晚酒局(来源网络)
2022年6月22日,济南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张国进行一审公开判决,判处被告张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国当庭上诉。
根据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微信消息,法院审理发现,2021年7月27日晚,张国在参加宴会时首次与受害人周见面,趁周醉酒,在餐厅前台和包间附近猥亵周。第二天7点左右,张国到周某酒店房间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纪兰介绍,她在一审中未能被允许参加审判。事件当事人周未出庭,另一方王未被法院允许出庭作证。
一审结束后,周发表了2万多字的长文回应,再次详细说明了事件的过程,表示不承认法院的判决。
纪兰说,她父亲正在住院化疗。9月2日,她可能无法在医院离开,也无法参加不开庭的判决。我找到了当晚晚餐的其他证人,他们愿意在二审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有效吗?
法律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事实的影响不能说是特别的大,证人证言能起到的影响是有限的。公安机关收集的其他确切证据,如书证、物证等,是定罪证据的关键。这些证据要跟证人证言相吻合的情况下才行,如果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有出入,也是不轻信口供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有权对在执业活动中知道的客户的相关信息和信息保密。但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道客户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机关。
毕业证样本网创作《证人在哪里,证人单独作证》发布不易,请尊重! 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zyyhgd.com/504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