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赔钱,有的不赔钱。1994年自考大学毕业证书样本讲解:被拘留5117天后,邹俊敏终于走出福建省闽西监狱。然而,4386天过期拘留的邹俊敏并未获得国家赔偿。2013年,陈建阳等人向浙江高院申请国家赔偿超期羁押。
有的赔了,有的不赔偿,逾期羁押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邹俊敏被拘留5117天后,终于走出福建省闽西监狱。
邹俊敏于2004年4月因贩毒罪入狱。经过14年的不懈上诉,他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量刑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两年。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到邹俊敏,将其作为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
然而,4386天过期拘留的邹俊敏并未获得国家赔偿。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2018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邹俊敏宣读再审判决,将邹俊敏贩毒罪改为非法经营罪。受访者供图
邹俊敏案并非个例。宋杨禄,河南农民,从绑架罪改为非法拘禁罪,逾期拘留1351天。湖北商人罗长南因5起合同诈骗案被判有期徒刑6年,其中4起被撤销,改判1年,逾期拘留4年。宋、罗二人申请国家赔偿,均被拒绝。
与此同时,其他超期拘留受害者获得了国家赔偿。如浙江萧山五青年案、福建黄兴案。其中,黄兴从绑架罪改为非法拘禁罪,超期拘留5841天,赔偿186万元。
目前,《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涉及再审改判造成逾期羁押的赔偿规定,2015年底发布司法解释补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顾永忠表示,前者规定,只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才能获得赔偿;后者规定,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获得赔偿。
被法院误判、逾期羁押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冤错案件受害者,被国家赔偿大门挡住。
只有无罪的人才能得到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修改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议案。他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无罪拘留赔偿,排除了其他有罪但实际造成逾期拘留的情况。这在法律上、正义和公平价值上都是不合适的。”
因此,刘守民提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实际执行刑期超过改判后的刑罚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颁布,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拘留中心、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
在刑事赔偿方面,1994年《国家赔偿法》列出了侵犯人身权利可以获得赔偿的五种情况。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也就是说,除再审无罪外,其余不予赔偿。一位法学专家解释说,当时坚持的原则是清白人赔偿原则,唯一的例外是轻罪至死刑。
当时国家经济状况不好,赔偿能力不好;而且人们认为受害者的救助还没有实现,也没有理由赔偿有罪的一方。一位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专家表示,当时的赔偿原则需要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
但国家赔偿法实施仅4年,福建就出现了再审改判后仍有罪,但仍有赔偿的案件。
1991年7月,福建省南平市郑传振因投机倒把罪、盗窃罪被福建省邵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南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995年3月,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再审此案时撤销盗窃罪,保留投机倒把罪,改判一年有期徒刑。释放时,他已被拘留1638天。
郑传振出狱后,向南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拒绝赔偿,理由是再审判决只撤销盗窃罪,没有改判郑无罪。
后来,郑传振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福建高院向最高法院请示。1996年8月,最高法院回复称,1994年国赔法中的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回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书》,作为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补充。
最后,郑传振拿到了福建高等法院的赔偿决定,并根据前一年员工的平均日工资乘以逾期拘留的天数获得了赔偿金。
后来,学者始呼吁,只要是逾期羁押,就应该得到赔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解释说,法律应保护公民权利,当事人是否受到损害,应作为国家赔偿最重要的标准。
顾永忠认为,不给予赔偿不符合宪法要求。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刑法也有适应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原则。顾永忠说,当事人本应承担轻罪轻刑,但因错误判决被判重罪,科以重刑,应当赔偿。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时,扩大了刑事赔偿范围,包括逮捕后和调查阶段停止起诉。据一位参与修订的专家介绍,当时他和一些学者提议将逾期羁押赔偿纳入其中,但失败了。但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正在向结果责任原则发展,即无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意愿如何,只要结果造成损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修法的进步。”
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赔偿范围
在2015年底出台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了再审判决的唯一情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已经执行,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刘守民说,本文规定了无罪拘留赔偿,但排除了有罪但逾期拘留的情况。虽然没有统计数据,但实际上有很多轻罪重判的例子,这些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
浙江萧山五青年案是2013年改判的例外。
王建平是萧山五青年案的五位主角之一。经过17年的监狱生涯,王建平被无罪释放,用196年的收入
投资创业,成为上市赔偿金,成为上市企业股东。资料图片/周岗峰拍摄
1997年7月,萧山青年陈建阳等5人被指控犯下两起出租车抢劫杀人案,被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抢劫罪。三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缓刑,一人被判无期徒刑。同年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5人不断上诉。2013年6月15日,浙江省高等法院另组合议庭公开再审此案。其中两起出租车抢劫案被认定为错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两人因此被宣告无罪;另外三人中,两人因盗窃罪被判一年刑,一人因抢劫罪被判三年刑。
但十多年后的再审改判,导致五人均被超期羁押,其中最少超期羁押5238天,最多6362天。
2013年,陈建阳等人向浙江高院申请国家赔偿超期羁押。除了朱又平、王建平成功赔偿190多万元外,一些无罪的陈建阳等三人也得到了赔偿,高182万元,低133万元。
理论上,一些无罪三人不符合当时的无罪羁押原则,但法院仍给予赔偿。
2015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事赔偿解释》)出台,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几天后,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解释了这一点,并将萧山五青年案的赔偿列为典型案例。他说,虽然被逾期监禁的公民并不是完全无罪的,但由于部分指控尚未成立,逾期拘留构成无罪拘留,应当赔偿,并解释这一规定也是对刑事赔偿司法实践发展的回应。
这与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春龙在《中国国家赔偿论》中的观点相似,曾负责北京市国家赔偿审判。陈春龙认为,无论受害人是否有其他过错、违法或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都不得被非法侵犯,所有被侵犯的人都有权得到赔偿。”
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国家赔偿法规定不明确,法院担心没有法律依据,仍不会判决赔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学者说。
犯罪事实不变,犯罪原因变轻:不赔偿
有了刑事赔偿解释,仍有许多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在犯罪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即使再审后犯罪由重变轻,受害人也无法获得赔偿。
邹俊敏案就是一例。
2004年12月,邹俊敏因转售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而被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福建高院维持原判。
邹俊敏投诉十多年后,福建高等法院于2018年对此案进行了再审,认为之前的有效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法律适用不当。因此,福建4月7日至2006年4月6日,福建高院改判邹俊敏犯非法经营罪,并处有期徒刑2年。
邹俊敏因再审量刑被拘留4386天,但他向福建高等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福建福建省高等法院的不赔偿决定,再审判决并没有确认邹俊敏没有违法行为或其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改变了定罪和量刑,将重罪改为轻罪,因为非再审无罪不予赔偿。
邹俊敏的国家赔偿代理律师不同意。被撤销的罪名被改为其他罪名,相当于没有原罪,有新罪。这符合司法解释中部分罪名不成立的要求。”
然而,他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解释的应用过于僵化,导致邹最终无法获得赔偿:在‘数罪’问题上,司法机关认为,只有被判数罪,再审后被判无罪的,才能赔偿逾期拘留。邹案本来只有一个罪,不算数罪,所以法院认为不适用刑事赔偿司法解释,不赔偿。”
201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宋杨禄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提到你从同一犯罪事实改为轻罪……不属于再审无罪。受访者供图
宋杨禄的情况与邹俊敏案类似。2000年,宋杨禄等7人用钢管、跳刀堵住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被判绑架罪,判处5年至10年不等。上诉后,河南省高等法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将绑架罪改为非法拘留罪,调整被告的量刑,最高刑期为2年6个月,最低刑事处罚。
宋杨禄的国赔申请多次被拒。2015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在驳回国家赔偿投诉通知书中写道,您因同一犯罪事实从重罪改为轻罪,刑期发生变化,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再审无罪,虽然您实际被拘留时间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犯罪不变,犯罪事实减少:不赔偿
另一个门槛来自刑事赔偿解释中撤销部分罪名的表述。这意味着,如果犯罪不变,一些犯罪事实将被撤销,如湖北省罗长南案。
2004年4月,罗长南因5起合同诈骗罪被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08年,罗长南刑满释放后,继续向湖北省高级法院上诉。直到2014年,湖北省高等法院才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16年作出再审判决:5起合同欺诈罪中的4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另一起成立,最终被判处1年监禁。
起初,罗长南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后向湖北省高等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在申请中,罗长南认为自己案件中的四个事实不成立,已被无罪,符合刑事赔偿解释中的赔偿标准。
但湖北高等法院驳回了罗长南的申请,称国家赔偿遵循无罪拘留的原则,只有当被拘留的公民无罪时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对有犯罪事实的人,即使司法机关对其实施了(超期)羁押,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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