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毕业证重新颁发和中国海洋大学毕业证重新颁发程序

本文对中国海洋大学毕业证重新颁发研究进行了讨论,第七十一条上级海警机关应监督下级海警机关的海权执法工作,第五十九条海警机关应开展海权执法工作。第六十九条海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海权执法工作,海警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海上执法工作信息。同时,中国海洋大学毕业证重新颁发程序也将详细说明!
1.大众知性多措施,与大连海洋大学学工战线一起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证丢失的话,去哪里补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景法1、大众智性多措施、大连海洋大学学工战线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万众一心防疫】大众智性多措施,大连海洋大学学工战线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大连海洋大学党委的安排和《大连海洋大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大连海洋大学学工战线部署得很周到,所有学生从业人员全部成城,多措施并举,迅速开始了疫情防控抵抗战。努力保障水土责任、水土责任、水土责任、水土责任、海洋大学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一,迅速的行动,扎实地开展学生的动向。
接到学校疫情防控通知后,起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报送的通知》草案,认真观察各学院第一时间、武汉国籍学生留联、武汉返回学生和去过武汉人员的学生的总体情况,对各种学生信息实行“工作报告”、“零报告”制度,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完成数据统计,如《寒假期间各学院前往湖北地区学生情况统计表》 《学生(幼儿)近期有武汉旅行史的学生统计表》 《大连海洋大学师生与前往武汉人员接触情况统计表》。
第二,多措施并举,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一,加强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学生提前返校。下发《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通知》,指导各大学和全体学生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起草发布《致全体学生的一封信》755-7900《致全体学生家长的一封信》755-7900《关于寒假期间暂停学生返校的通知》,发挥家庭教学合力,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避免学生在接到开学通知前提前返校。
二是积极探索和运用互联网,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给毕业生写信,明确停止现场招聘活动,积极探索“在线招聘”模式,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共平台等进行在线岗位精准推送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毕业生重新安置手续、协议书丢失申请手续、在校学生学生证重新发放、读书证明处理、毕业学生学历证明发放、毕业证、学位证重新发放等都进行了网上受理。
第三,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定《大连海洋大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开通大连海洋大学防疫心理支援热线,每天24小时设置电话,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所属兼职教师,为应对传染病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做准备,保持通信畅通。心理健康中心王丽参加了辽宁省高校防疫心理支持小组,为全省学生提供心理支持。
三、积极宣传,积极开展防控网上引导工作
第一,开展传染病科学知识宣传。大连海洋大学单位微信、海洋大学生工作微信推送“新型新冠病毒|这些都要知道”、“从疫情防控我做起”、“教育部给全国大学生的信”等30多篇抗疫相关文章拍摄了2段短视频,向全校团员青年发表了“向全校团员青年提出提案”,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二是开展爱心援助活动。以基层团干部、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协会等为对象,开展为疫情防控事业募捐的爱心支援活动。截至2月6日,全校团干部、团员通过大连市慈善总会等网络平台捐赠的金额达到15箱保护口罩、6套保护装备。
第三,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网上团结活动。指导学生创作原创防疫文艺作品。大连海洋大学4名团员原创抗疫歌曲《武汉
《可怕》被列入网易云音乐新歌榜,由辽宁团省委、大连团市委新媒体平台报道。组织学生干部录制原创视频《一人一言武汉》
关于“中国”,组织了“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宣布“战役打响,海洋大学与你同在”活动,提议与全校学生携手进行手游接力活动,为所有奋战在港站一线的工作人员加油,为武汉声援加油。
第四,提议学生不耽误学业。通过新媒体平台,呼吁广大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家”“家”的“五个一个”活动,即“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寻找支持、运动、体验思维”。同时,在家组织学生开展网上人才展示、打卡等活动,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使学生合理利用假期时间,提高自己,充实自己。
第四,加强实施,二级学院积极应对疫情防控
学生工作处通过“海大学生工作微信军”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及学校专题会议精神,严格部署工作,加强实施。各学院迅速响应,迅速启动了“学生-学生党员干部”。
学院(辅导员)-学生工作处“四级联合控制机制从1月24日开始,以全校学生为对象,实行“一报、零报”制度,同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水产与生命学院成立学生干部学院,开设“教尹馨不加班”的抖音(抖音)账户,利用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学习。海洋科学技术环境学院、海洋法和人文学院通过“海环之家”、“海洋法和艺术之声”微信开放平台,向学生发布各种通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机械与动力工程大学(中信合作学院)开设心理关爱热线,为学生提供特殊时期的心理辅导。指导学生通过学习强国自主进行慕课内容学习。鼓励学生通过捐赠、参与志愿者等多种形式抗击传染病,学生参与创造和歌唱的“无畏之歌”
武汉》,注册网易云音乐中文新歌目录。海洋与土木学院以“辅导员和你家在一起”为主题,开展了“给全体学生的提案”、“分享好书”、“防疫科学”、“家庭健身”、“在线就业指导”等活动,帮助学生充实了“在家时间”。航海与船舶工程大学采用“点线面”的结合方式,采取主管学生的工作领导。
寝室长的四级联动机制分阶段实施工作,确保工作完全覆盖。同时,依托网络平台,号召多名学生党员、活动人士、学生干部与当地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合作,冲进病毒战斗一线,讲好抗船故事,为大海发声。信息工程大学利用网络视频软件,实现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在线工作交流和指导,抗击疫情。应用技术大学创业园-
系-班级-睡眠四级联系机制,阶段性统计学生情况,针对滞留湖北的3名学生,每天进行健康咨询和情绪安慰,提醒他们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传染病保护工作。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校师生都取得了圣城,我们一定会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取得胜利,在穿上温暖的鲜花的时候,让我们聚在一起出海。(John F . Kennedy,学)第二,如果丢失了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证,最好问辅导员该去哪里。一般要去学校学生处办理,写申请书,在院系开证明。在我们学校是这样的。祝你好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景法第71号。
《大连海洋大学应对疫情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海警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区统一履行海警执法义务。
海警机关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口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
第三条海警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海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整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平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卫海上安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工作等,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海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妨碍。
第七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廉洁奉公。
第八条国家建立了陆海协调、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权执法合作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海警区要加强相互合作,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九条对在海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在沿海地区根据行政区域和任务区域,编制了中国海警署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分别负责辖区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国海警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关开展海权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海警机关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海权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整顿和调整,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海警机构辖区的划定和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海警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防止、制止、排除在我国管辖海域巡航、警戒、重点岛礁、海上边界管理、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
(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调查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预防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四)检查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货物、物品、人员,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
(五)在责任范围内,监督和调查海域使用、岛屿保护和无居民岛屿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光)电缆和管道布置和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量、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在责任范围内,参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废弃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海洋侧保护利用等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调查、按照规定权限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七)监督移动渔船拖网禁止渔场外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调查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参与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
(八)预防、制止和调查海上犯罪活动;
(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十)根据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地区执行相关执法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海警机关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义务分工一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海警区受到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紧急帮助,应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援。
第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海权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中国海警署及其海口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小组开展海域使用、岛屿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
根据海权执法工作的需要,中国海警署和海区分局可以统一协调沿海地区人民政府海上执法组的船舶和人员参与海上重大权利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区有权依法识别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捕捞的外国船舶,确定船舶的基本信息和航行、作业的基本情况。对涉嫌违法的外国船舶,海警机关有权采取追踪、监视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境内海域的外国船舶,海警区有权命令其立即离开,或采取拘留、强制驱逐、强制驱逐等措施。
第十八条海警区可以依法对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进行登记和检查。
海警机关上岸检查船舶,应当通过明确的指示,要求被检查的船舶停泊接受检查。(约翰f肯尼迪,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被检查的船舶应根据指示停泊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拒绝配合检查,海警机关可以强制检查。逃离现场的海警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拦截和紧追。
海警机关有权检查船舶,依法检查与船舶和生产作业许可有关的证明、资料和人员身份信息,检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对外国船舶进行登林、检查、拦截、追击,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海警机关因处理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命令船只停止航行和操作;
(2)命令船舶改变航线或前往指定地点。
(三)命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限制人员上船,禁止下船。
(四)命令船舶卸货,限制或者禁止船舶卸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布置建筑物、建筑物以及各种固定装置或浮动装置的,海警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或限期拆除。海警区有权制止或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拆除。
第二十一条对于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警戒和控制措施,命令其立即离开有关海域。对于不离开而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海警机关有权采取强制驱逐、强制驱逐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当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面临海上非法侵害外国组织和个人或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关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器,制止侵害和消除危险。
第二十三条海警机关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个人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海警区按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上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海警机关有必要调查海上违法行为,因此有权从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和提取证据。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海警机关为了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进行即时交叉检查、检查或继续审问,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海警机关为了开展行政执法,登陆、检查、拦截、紧追有关船舶,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海警署以上海警机关,可以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
(a)执行海上安保任务所需的东西;
(二)打击海上犯罪活动所需的;
(三)处置海上紧急情况所需的;
(四)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必要性;
(五)需要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的其他情况。
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需要明确和公告海上临时警戒区的区域范围、警戒期限、管理措施等。其中,对海上交通安全有影响的,指定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关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关申请航行公告和航行警告。涉及军事用海或可能影响海上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的,应当依法征募军队。关部门的同意。
对于不需要继续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解除警戒,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必要时,海警机构可以将嫌疑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等活动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可以派出执法人员随船监管。
第二十八条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罚款处罚决定不在海上当场作出,事后难以处罚的。
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海上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对快速办理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应当在当事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海警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在海上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抵岸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因不可抗力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海警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变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本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海警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海警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中国海警局规定。
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对海上行政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按照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
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的程序,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采取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海警机构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四十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海警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捕。
第四十一条海警机构因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关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海警机构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未设海警机构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海警机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由海警机构在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执行;被监视居住人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第四十四条海警工作站负责侦查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海上刑事案件。
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侦查管辖区域内的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上级海警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海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海上刑事案件;下级海警机构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海警机构侦查的海上刑事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海警机构管辖。
第四十五条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向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警械或者现场的其他装备、工具:
(一)依法登临、检查、拦截、紧追船舶时,需要迫使船舶停止航行的;
(二)依法强制驱离、强制拖离船舶的;
(三)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遭遇阻碍、妨害的;
(四)需要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停船指令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第四十九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五十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五十一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警械和武器,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与海警机构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警机构执法办案、执勤训练、生活等场地和设施建设等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海警机构因海上维权执法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使用或者征用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海警机构应当优化力量体系,建强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保障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具备履行法定职责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高海上维权执法专业能力。
海上维权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国家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备体系建设,保障海警机构配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备。
第五十七条海警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执法公开,强化便民服务,提高海上维权执法工作效率。
海警机构应当开通海上报警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人民群众报警、紧助。
第五十八条海警机构分别与相应的外交(外事)、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应急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警机构提供与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相关的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政策等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海警机构应当将海上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等工作数据、信息,及时反馈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海上行政管理工作。海警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认为需要吊销许可证件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发证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海警机构因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请求属于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第六十条海警机构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和拘留审查的外国人,以及决定刑事拘留、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海警机构所在地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第六十一条海警机构对依法扣押、扣留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处理。但是,对下列货物、物品,经市级海警局以上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并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不明确的,通知其他当事人: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
(三)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
(五)所有人申请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海警机构暂行保存,待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海警机构对应当退还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涉案财物,通知所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所有人认领。在通知所有人、其他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三条中国海警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在规定权限内组织或者参与有关海上执法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商签海上执法合作性文件。
第六十四条海警机构开展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处置涉外海上突发事件,协调解决海上执法争端,管控海上危机,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共同维护国际和地区海洋公共安全和秩序。
第六十五条海警机构可以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下列海上执法国际合作:
(一)建立双边、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参加海上执法合作机制的活动;
(二)交流和共享海上执法情报信息;
(三)海上联合巡逻、检查、演练、训练;
(五)互派海上执法国际合作联络人员;
(六)其他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活动。
第六十六条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海警机构应当尊重和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海上执法工作信息。
第六十八条海警机构询问、讯问、继续盘问、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等执法活动,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询问、讯问或者有其他不宜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讯问的情形除外。
海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海上维权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六十九条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七十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军队监察机关通报、检举、控告。对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海上报警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对依法检举、控告或者投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上级海警机构应当对下级海警机构的海上维权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海警机构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依法履行。
第七十二条中国海警局应当建立健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海警机构工作人员的;
(三)强行冲闯海上临时警戒区的;
(四)阻碍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卫等任务的;
(五)阻碍执法船舶、航空器、车辆和人员通行的;
(六)采取危险驾驶、设置障碍等方法驾驶船舶逃窜,危及执法船舶、人员安全的;
(七)其他严重阻碍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五)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或者搜查人身、货物、物品、交通工具、住所或者场所的;
(六)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收取费用的;
(八)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组织和个人对海警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七条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省级海警局,是指直接由中国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是指由省级海警局领导,在沿海省、自治区下辖市和直辖市下辖区设立的海警局;海警工作站,通常是指由市级海警局领导,在沿海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基层海警机构。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移动式装置,不包括海上石油、天然气等作业平台。
第七十九条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特别措施的,海警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十条本法规定的对船舶的维权执法措施适用于海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固定或者移动式平台。
第八十一条海警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执行执法任务时,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八十三条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等任务。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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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毕业证重新颁发和中国海洋大学毕业证重新颁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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