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屈光路28号A院208号(珠江帝景东北角底商)工作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7:00,周六预约时间09:00-11:00,14: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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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离婚登记按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流程办理:
(一)申请
夫妻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我的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离婚申请书初审无误后,当事人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副本。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离婚,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书并发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找不到回执,请书面说明)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当面填写相关证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后发放。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的,视为双方不愿离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日内(如冷静期最后一天遇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到期日),双方应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两张、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开具离婚证。婚姻登记处按规定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处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并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的规定进行相关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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