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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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华北电力大学专接本
是一本。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北京市科技专业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保定校区艺术设计专业(艺术)学费为85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
学校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有关规定的毕业生。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后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
华北电力大学(NorthChinaElectricPower
University),简称华电(NCEPU),是由教育部、国家电网等七家电力央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华北电力大学等九个单位组成的国家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
问题二.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水平的学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只有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要求,经批准毕业并达到下列水平的人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研和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2.被拘留以上刑事处罚;
3.受留校处罚,无明显悔改;
4.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符合学校学位要求;
5.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款
经教务处批准,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个人申请,可以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因个别课程不合格而不符合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并符合学位授予条款
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
2.毕业时因英语四级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而未取得学位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通过考试后,他们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
3.被留校查处但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学位评价分委员会审议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价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第三条
对符合硕士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或同等学术能力的人员,完成本专业培训计划各环节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以下学术水平的,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八条;
2.受留校处罚,无明显悔改;
3.发现欺诈、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
4.学位评估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条硕士学位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第十条硕士学位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符合培训方案要求;
3.一门外语。熟练阅读本专业文献,撰写论文摘要。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如果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在今年内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1.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主题有独立的见解,并反映作者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专业工作的能力;
3.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硕士论文的实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年。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授予硕士学位。我校研究生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培训环节符合培训计划要求后,可申请硕士论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需要通过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语和专业综合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硕士论文评审
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两位熟悉本学科论文内容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单位专家。只有在收到评论员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才能申请答辩;如果评论员意见不一致,需要聘请高级专家重新审核,然后根据评审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果两个论文评论员不同意,他们就不能回答。他们可以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同等学力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包括工程硕士和工程硕士)MBA等)人员的论文评审需要聘请三位熟悉论文内容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位专家进行评审。至少有一名评论员是学校和学生单位以外的专家。只有在收到评论员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才能申请答辩;评论员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两名论文评论员同意,一名论文评论员不同意,学位评价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两名论文评论员不同意的,不能答辩,可以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
评论员应仔细审查论文,实事求是地写学术评论,并在收到论文后一个月内将评论提交或邮寄给我校研究生培训部。
第十四条硕士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到五人组成,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四分之三的成员应该是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至少应该有一个外部单位的专家。导师在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全体成员同意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分委会。
答辩委员会一致通过的硕士论文,超过一半的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具有相当的博士论文学术水平,除决议授予硕士学位外,还可以建议学位评估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决议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或者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二分之一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有效。
答辩委员会应有答辩记录。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经研究生院(筹备)批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一半)。通信不能用于表决。会议应有记录。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审查。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批准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以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者决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
拟授予学位的材料,经研究生院(筹)统一报学位办审批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估委员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达到全体成员的一半以上,并记录会议。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本细则第三条
博士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博士培训计划中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达到以下学术水平的,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业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第十八条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七条;
4.学位评估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更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3.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外语资料,具有较强的听、说、写、译能力。
符合培训计划制定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所有学位课程考试,才能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在导师的指导下,博士论文应由博士生自己独立完成,博士论文必须是系统的(或由一组论文组成)
完整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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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n}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科研成果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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