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样本网总结了几个问题给大家分析!希望读者认为武汉学士学位证书的详细知识和探讨值得一读!
问题一.湖北武汉哪些自考本科院校的证书是国家承认的?
参加国家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完成全部学分的,可获得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武汉商学院副局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武汉商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可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
问题二.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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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武大教字200649号,2006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条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律、教育、文学、历史、理学、工程、农业、医学、管理)学士学位:
(一)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满足培训方案的要求,经批准毕业后,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得到了很好的掌握,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大学非外语专业外语四级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非外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外国学生、学校认可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专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不需要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而被记录、留校查看的,或者两次违反考试纪律;
三、毕业离校;
4、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5.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而受到记过、留校检查处罚的,毕业硕士;
2、因违反考试纪律被记录、留校检查处罚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
3、经学院(系)、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并通过考试。
第七条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并通过考试。
第八条毕业或者毕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予补授。
第九条学生必须在所属高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或全国英语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学生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经教务部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毕业生实施以来,由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暂行授予学士学位》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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