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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
【阳光报?阳光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2022〕1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地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印发《陕西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请认真执行。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未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土地征用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者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土地所有权数据确定土地面积;
(3)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土地所有权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土地使用情况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占用面积。
第四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是县城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是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建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范围。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市土地使用税适用税可以适当减少,但减少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市土地使用税适用税可以适当减少,但减少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市、县(市、区)城市土地使用税单位的税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单位的税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区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改造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城市土地使用税自使用月起免征8年;
(七)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当在季度末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八条
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当在季度末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和用途。纳税人申报登记后,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地址变更、新征地、土地所有权转让、土地面积增减等事项。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信息。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生效。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四)工矿区工商业相对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区。
第三条
财产税由业主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具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地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地产经理或者用户缴纳。
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决定代表或者协商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地产代理人或者用户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不租用其他单位房地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按房地产余值缴纳房地产税。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纳税人无房地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同类房地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
以下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
(三)自用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地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财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房地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地产和非自身经营用房的生产经营用房,应当征收房地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困难,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税按年计算,按季度征收,纳税人应当在季度末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税进行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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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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