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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清单:
一、内蒙古人社厅发布重要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部,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的作用,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和职称评价管理,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现做好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1)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二)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3)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实施意见》范围的高技能人才。
(4)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得申请职称考核或考核。
二、申报评审时间
(一)评审进度安排
各据自治区的要求,各盟市、高评委会办事处和自主评审单位应在5月20日前发出年度评审通知,部署本领域职称评审(并通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原则上,各项工作要按照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备案。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考核结合系列(专业)职称申请考核时间另行安排。
(二)申报材料截止日期
2021年12月31日,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职称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申请职称的成绩、论文、奖项、荣誉、继续教育考试卡截止日期为当年申请时间。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不予补报。
三、申报评审渠道
申请人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材料。原则上,今年同一职称水平只能向评审委员会申请职称申请。同一单位申请同一职称系列(专业)同一级别的职称材料,应当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网上注册申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请人的线下材料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提交。
1.盟市及以下单位的申请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高级评委会设在自治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报告。联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提交材料,自治区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分类交给高级评委会办公室。
以林格尔人才科技创新中心、乌兰察布(京蒙)人才科技创新园为职称直接申报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材料。
2.自治区本级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将材料审核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将材料审核汇总报送高级评委会办事处。
3.中央和其他省、市、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由中央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书,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指定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批准。
4.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检查后,可通过以下任何渠道推荐提交: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在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设立的职称申请受理服务点。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国家或者其他省、市、自治区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对自治区未进行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进行评审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申报评审政策
(一)严格审查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职称评审,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情况》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3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各系列职称(专业)职称评定条件的实施。
2.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并正式发布新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2.对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并正式发布新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对于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根据国家发布的改革指导意见,及时修订评审条件,确保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修订任务今年全面完成。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各评委要体现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精神,不把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淡化或不提出论文要求;对于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无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学计划、病历等形式取代论文要求;实施代表制度,重点研究成果和创作质量,稀释论文数量要求。
3.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执行。
(二)建立多种评价方法
1.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中医类蒙医、蒙医专业)、翻译、出版、通信等系列(专业)。对中小学职称实行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即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2.卫生(中医、蒙古医学、蒙古医学专业)、经济、会计系列、审计、统计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考试,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有效期内可申请高级职称评审。
3.中小学教师职称采用讲课、面试答辩、量化评价、专家评价、民主评价等方式进行。
3.中小学教师职称采用讲课、面试答辩、量化评价、专家评价、民主评价等方式进行。
4.自治区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等一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评审。
5.对在旗县、苏木镇中小学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可以单独设立小组、评估和确定通过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级评委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审,或组织非公有制专项评审。
6.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级评审委员会对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一冠军企业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专项评审,以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为主要评价指标。
(三)继续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将自治区高校(含高职院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含高级)职称评定权全部下放到学校,由其自主评定;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含高级)职称和中小学教师高级(含高级)职称评定权下放到盟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
2.将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移交相关行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其中轻工、纺织、工艺美术高级(含高级)职称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计算机高级职称由自治区电子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3.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由学校组织自主评审;将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企业,由企业组织自主评审。
4.撤销原自治区本级设立的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学校教师、高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
4.撤销原自治区设立的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学校教师、高级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原自治区直属单位或者私立学校的职称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具备评审条件的高级评审委员会承担。
5.鼓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社会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依托服务能力强、水平高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成立社会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6.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强、内部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地市三级医院、大型企业开展高级职称独立评审。
7.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批准,未经独立组织评审的盟市或者单位,可以通过联合评审,委托其他盟市或者评委会进行评审。
(四)申报条件破格
申请人应当按照职称等级逐级申请职称评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的职称。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联盟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荐(提供相关绩效、贡献和成果评价材料),可直接申请高级职称,由自治区相应的高级评价委员会组织评价。
2.自治区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和急需人才,经单位审核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后,可以放宽资格、年限、相应职称,适用自治区职称评价绿色渠道政策,由自治区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3.国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数百万人才项目候选人、国家杰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候选人、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杰出贡献专家(包括原自治区科技人员)、自治区草原人才项目候选人,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项目一级候选人、国家科技成果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一等奖可直接申请高级职称,由相应评委根据绩效结果(包括考核结合一系列职称考核,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考核)。
4.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者,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额定获奖者,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二级候选人。自治区草原人才项目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训计划一级候选人可直接申请高级职称,相应评委会根据绩效结果进行评价(包括结合一系列职称评价,按要求参加考试,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5.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军事转业干部转业(调整、安置)后,应当在5年内首次申请职称,不受职称资格的限制。
5.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军事转业干部转业(调整、安置)后,应当在5年内首次申请职称,不受职称资格的限制。
考评结合系列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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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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