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给各位探讨办理排污许可的证的一些研究,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转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已取得排放许可证,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目的地、排放许可证发放类型等。同时,还将阐述排污许可证手续!
本文目录清单:
一、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 向谁申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清单,确定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程序和其他相关事项,本行政区域内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 提交材料:
(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方、排放方方向、根据排放口、生产设施或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标准的
(二)自行监控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关于排污口标准化的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改规范关证明材料要求的;
(六)申请排污许可证前信息披露说明书;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方向等材料;
(8)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少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转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转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环评审批文件。
注意: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环评审批文件。没有通过环评的企业抓紧先去办理环评吧。
二、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法律分析: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排污许可证。二、申请排污许可证审批表。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应提交新、改、扩、技术改造项目。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近6个月。5、排放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安装的,应提交自动监测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支付通知书和一般支付书回联。9.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发布意见和批准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方向、排放许可证类型等。10.环境管理材料,如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3、4、5、6、7、9必须提交或出示原件)。11.环境监督部门对企业环境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材料。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在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并通过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1)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位置、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方向、排放类型、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实施的排放标准;(2)自我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承诺书;(4)污水出口标准化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号,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处理、整改规范、符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6)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污水处理范围、污水处理单位名单、管网布局、最终排放目的地等材料;(8)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造、扩建项目污水处理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少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转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取得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转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排放材料;(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予以标记。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涉及商业秘密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予以标记。
三、
什么是排污许可证?
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主管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申请,允许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类型、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制度。美国、日本、德国、瑞典、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都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中国的排污许可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分期分批排放许可证制度。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直接或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根据《空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颁发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行政法规层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总控制实施计划,对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重点污染物进行审查,发给排放许可证;超过总控制指标的,限期处理,发给临时排放许可证。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将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在地方层面,除个别省份外,还出台了地方排污许可证管理法规或地方政府法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与总控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如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另一种是一般污染物,不与总控制有关,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实施主体有两种,一种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另一种是《空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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