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危险化学品证书企业的一些研究。发证机关受理营业执照申请后,(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工厂范围内销售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营业执照申请,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同时也会对危化品许可证进行相关阐述!
本文目录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流程
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流程如下:1、注册公司;2、危化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员、两个从业人员培训;3、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专家评审、安监备案;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材料递交申请;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单位注册地址;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7、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公司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主要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审查,取得就业资格。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公司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主要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审查,取得就业资格。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岗位经营流程目录,涉及剧毒、易毒、易爆、进出口商品经营生产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备案文件。注册公司需要提供符合应急管理要求的实际营业场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必须一致。顾名思义,危险化学品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是指对人体、设施、环境有毒、腐蚀、爆炸、燃烧、燃烧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办理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条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2。经营条件和储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3。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考核;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有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二、如何办理危化品许可证?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营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油库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适合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过特殊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备。\;(五)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双交付、双锁、双账户等管理制度。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营业执照的文件和申请企业原件2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企业复印件3份,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证书企业复印件4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批准文件5份,政府机构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副本为6份,企业或合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爆炸、毒品和监测化学品的识别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2份、材料:1份。存储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存储设施的,应当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建、重建、扩建存储设施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危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安全评价报告。
三、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
根据《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规定的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营业执照,并提交延期申请和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资料。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规定的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营业执照,并提交延期申请和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经发证机关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营业执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市、县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申请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证书;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申请人还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存储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存储设施的,应当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危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场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当场纠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并受理申请;
(4)申请文件和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通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更正通知,并一次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立即受理。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营业执照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营业执照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营业执照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和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允许。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计算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修改相关申请文件和资料所需的时间。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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