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专用,政府补贴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南,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批发零售行业等。政策内容包括申请退税的条件、操作流程、相关规定等。其中涉及到的留抵退税额计算、划型标准等均有详细说明。此外,纳税人可自愿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参与评估,适用税收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整体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文章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可细化为以下几点:一是申请退税的对象及政策内容;二是操作流程及申报要求;三是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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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更新!如何处理2022年的退税?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博发布了《2022年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南》,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最新增值税期末的退税政策。全文如下:

退税减税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产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批发零售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住宿与餐饮业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从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合格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提交退税申请表。

(二)处理渠道

可通过税务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税务服务栏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申报后申请退税。2022年4月至7月的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申报免税退税,申请留税退税。

3.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税。当期可申报免税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理免税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税又申请留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办理免税。办理免税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再办理退税。

5.纳税人因纳税申报、检查、补偿、评估、调整等原因,在办理退税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退税额确定允许退税的增量留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内申报免税退税,或者纳税人申请免税退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期末,扣除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退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税的增量留税额。

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退税金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批准的免税退税金额,但纳税人未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税、抵税、退税。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8.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税退税申报后,在税务机关批准其免税退税金额前,批准其前期留税退税的,扣除税务机关批准的留税退税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税退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税务机关批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批准但纳税人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栏填写的留抵退税额(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9.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期间,以税务机关批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扣除期末扣除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扣除额退税。

10.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全部退税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服务厅提交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退还全部退税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所有退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附件(2)(本进项税明细)第22栏最后退税填写负按规定扣除进项税。

(四)有关规定

1.同时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退税、退税(退税)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之前,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当期末留抵税额新增的留抵税额。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之前,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当期末留抵税额新增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纳税人在取得一次性股票抵扣退税前,当期期末抵扣金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抵扣金额的,股票抵扣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抵扣金额;当期金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抵扣金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企业划分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

4.划型标准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企业划分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确定营业收入指标和资产总额指标。

资产总额指标按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会计年度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工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除上述中小企业、小企业、微企业外,属于大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适用于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企业划分标准规定》(银发)〔2015〕根据《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产业归属的原则,309号),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产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总增值税销售额比例最高的行业确定。

5.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业、交通、仓储与邮政业、批发与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与餐饮业、居民服务、维修与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与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上述销售比例按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期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电子发票、税务控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书、同期扣除进项税的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进项比例时,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当先办理免税退税。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当先办理免税退税。免税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不得用于退税。

8.增值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退税的,不得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退税)政策。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所有退税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退税、退税(退税)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可税)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退税、退税(退税)税款后,按规定申请退税。

9.税收信用评估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参与评估。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估的,也可以选择遵循原纳税信用水平,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估的,也可以选择遵循原纳税信用水平,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10.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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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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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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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17日 上午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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