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天津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编号的一些研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者录取顺序,结合本章程的实际招生工作和相关规定,全面实施高校招生,优先申请我校的考生。同时也会有相关的阐述!
本文目录清单:
一、2022年天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大学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天津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缩写为TJU,它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是国家公立和全日制普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和研究型国家重点大学,是双一流建设大学。
我校法定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我校法定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符合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全面衡量考生的道德、智力、身体、美容、劳动水平,接受纪律检查委员会、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我校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机构,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全日制本科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及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情况,通知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和招生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招生领导小组的原则,编制并提交我校省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公布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七)组织我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招办;
(八)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
(十)完成其他招生工作。
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化学生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编制2022年省级专业招生计划。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本科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注册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本科招生计划、选修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注册要求。
我校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整各地统一考试网上学生的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施非平行志愿者的批次,档案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施平行志愿者的批次,档案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认可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奖励项目和分数。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最高分,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不安排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各类特殊类型的招生考生经我校认定,各级公示合格,其优惠政策以相应的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我校安排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没有等级差。进入档案的考生按档案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的档案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者顺序最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的志愿者顺序相同时,实际高考文化分数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一分数排名规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高者录取。我校招生类别不限于考生的应试外语,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男女性别比例不限。我校招生类别不限于考生的应试外语,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男女性别比例不限。
对于进入档案的考生,如果他们填写的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从我校调整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案。
根据非平行志愿申请批次,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可以选择最佳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当学生仍然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者;根据平行志愿申请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者。如果志愿者征集仍然不足,剩余的计划将转移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如下:
对于省级高考改革考生,学生的选修科目必须符合我校的有关要求,其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计划和有关措施执行。
对内蒙古考生,我校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
在考生体检方面,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补充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今年我校相关类别的招生手册,我校推荐学生、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侨生等。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进行。
新生入学后,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考试和体检。经检查不合格的,我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附则
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我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文件,我校本科各专业每位学生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专业学费元/年;动画专业学费元/年;软件工程前两年学费5800元/年,后两年学费元/年;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元/年(在天津大学四年期间),7500欧元/年(法国一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200~6200元/年。按津发改价费〔2008〕金发改价134号文件〔2015〕997号文件,我校本科生每人住宿费为1200元/年。按津发改价费〔2008〕金发改价134号文件〔2015〕997号文件显示,我校每名本科生的住宿费为1200元/年。收费标准见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公布的相关说明。
国家和天津调整收费标准的,我校实行新规定。
第十九条各专业新生的校园安排,以我校最新规定为准。
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招生期间的违规行为。
本章程公布后,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后,我校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对于各媒体平台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错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我校过去的招生政策法规与本章程发生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法规立即废除;本章程与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相冲突的,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天津大学招生办解释。
天津理工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有效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我校招生和招收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水平:博士、硕士、本科
学校代码:
校址:宾水西路391号,天津市西青区
学校概况:
天津理工大学以工为主,多科大学结合工理、管理、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本科招生专业62个,涵盖工、理、管、文、艺等学科。本科招生专业62个,涵盖工程、科学、管理、文学、艺术等学科。学校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青、优秀青年等优秀人才;注重教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建设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平台;19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一级学科硕士点2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天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重大招生事项。招生领导小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决定各类专业考试和录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作为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办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学生条件和社会需求,学校制定了2022年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类和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发布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省级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本科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学生质量调控。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落实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结合本章程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综合素质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录取时,应当执行有关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改革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录取时,应当执行有关省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高考中
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直辖市)公布的为准。{n}
第十三条
{n}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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