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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高两部印发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签发了《关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的原则,实践中对封存主体、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主体、内容和程序的把握不同,导致封存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失败,监管失序等问题。如部分企业非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例如,一些企业非法提供、出售和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建议和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为此,2021年6月,我们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省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密封或非法查询导致信息泄露,导致未成年人考试、入学、就业、生活歧视,许多未成年人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无助走上信访权利保护之路。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共计人员,如果如此大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失密就业困难,入学困难,可能再次进入犯罪深渊,使案件教育、影响、拯救全部努力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反复讨论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是《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和范围、封存情况、封存主体和程序、查询主体和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和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和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基本解决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具体来讲:
(一)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具体来讲:
(一)封存内容力求全面。也就是说,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要封。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应当在诉讼结束前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封存未成年人有关犯罪记录。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人档案封皮应当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二是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社会调查、教育调查、心理咨询、司法援助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第三,对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保密。第四,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有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封存。
(二)密封措施力求有效。一是对所有案件材料,应当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密处理,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纸质文件、档案材料等实质性密封外,还应同时密封、加密、单独管理电子数据,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二是规定了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第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告知未成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规定,并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后,未成年人因法律情况不得解封,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文件中注明其以前的犯罪记录。
(三)严格查询程序。一是进一步明确查询主体。依法严格限制单位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不得许可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个人查询本人的犯罪记录可以根据申请受理。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法律原因或者非法律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申请,认真审查申请理由、依据和目的,严格检查,及时答复。三是明确出具证明的形式。也就是说,经查询,确实存在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与无犯罪记录人员相同的统一格式并附有统一格式。四是许可查询的,应当告知查询单位和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相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使用查询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规范查询出口。为方便工作,《实施办法》维持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四)追究责任力求到位。一是明确信息泄露不当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承担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私、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二是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封存犯罪记录的检察监督权。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全过程、隐私和信息保护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及时审查和反馈。
三、部门联合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以《实施办法》为出发点,加强部门间的联动与合作,共同做好制度落实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宣传。推动有关部门和个人放弃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促进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制度的实施,确保轻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二是组织相关培训。有效增强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意识,充分掌握和正确实施制度。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深入研究和论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争议和前沿问题,科学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响应社会关注,及时修订和完善实施措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国家的未来。我们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教育拯救每一个错误的儿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教育和就业,更好地帮助未成年人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的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22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教育、影响、挽救违法犯罪的方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客观记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档案资料和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封存。
第四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于年满18岁前后实施的几种行为,构成一种犯罪或者一起处理的几种犯罪,主要犯罪行为应当在年满18岁前实施。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封存。
第五条
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档案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在未封存的成年人档案封面上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未分案处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整个案件档案的封面上标明包含犯罪记录的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办案需要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在有关,应当在有关文件的封面上标明包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
第七条
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但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第八条
犯罪记录封存决定机关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时,应当同时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解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及时有效地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原则。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不得回避、隐瞒。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密封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盖密封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查询、共享、重用信息。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被告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免除刑事处罚
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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