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吉首大学毕业证书颁发的答案,毕业证书样本网络为您总结了几个问题给您分析!希望读者认为吉首大学毕业证发放的详细知识和(吉首大学师范学院毕业证)的讨论值得一读!
问题一.求吉首大学全日制学生学学全日制学生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严肃性,确保我校校本和专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规范。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管理归口教务处,证书由主管学籍专人管理。
2、在学校每年上报《预计毕业生名单》之前,教学秘书应组织学生亲自核对学生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确保证书信息准确,不核对,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3、毕业前,各院(系)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学位授予规定审查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并报教务处审查。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学校只颁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相应的学术证书或证书。
4、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教务处负责每年定期对毕业生或毕业生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五、毕业典礼前,毕业生仍未缴纳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的,学校扣发学历、学位证书。所有扣发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学校将推迟上报并进行电子注册。
六、经审核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教务处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统计、登记。
7、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意外丢失或损坏,不能重新发放,可按规定程序向教务处审核后,应出具相应的证书。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学校颁发的全日制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可在学校网站上查询,电子注册学历证书也可在教育部公布的网站上查询。
九、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全日制学生,由教务处解释。
问题二.吉首大学何时发出通知?
答:听说每年的时间都不一样。我还没有在湖南省收到。估计8月中旬就到了。
问题三.吉首大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这很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条例》,制定本工作条例。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经批准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个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
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研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身体健康。
第二章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条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法律纪律处罚质量差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罚的;
3.学习期间各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的;
4.外语、公共计算机和普通话考试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差(降)级的;
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的;
7.学位评定委员会因其他问题不授予学位的。
成人本科教育第三章
第六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本专业主要课程及实验、实习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良好及以上,其他课程合格。
2.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外语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考试成绩有效)。
2.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参加考试成绩有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学校受纪律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在校期间;
3.补考及格课程累计五门(次)及以上者。
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吉首大学学位评估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普通本科教育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吉首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所在院(系)学位分委会逐一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生鉴定等资料,提出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复核各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对学校学位评估委员进行评估,确立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外语、公共计算机、普通话、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后一年内通过公共考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申请后,可按上述程序补充学士学位。
第十条成人本科教育学位授予程序
1.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向教务处推荐;
2.教务处应当按照要求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术状况;
3.组织专家审查通过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评估,确定学士学位授予人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每年6月至10月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于每年6月至10月进行。学位评估委员会未通过讨论的,不得补充学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应当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在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作弊的,经核实和学位评估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生学位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教务处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学位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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