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对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的毕业证照片进行一些研究,并对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的宿舍照片进行详细说明。如果你能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这个网站,现在就开始!1.重庆旅游职业学院的学生处分管理有哪些规定?
2.国家承认重庆管理职业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吗?
3.重庆管理职业学院的毕业证能被认可吗?
一、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罚管理规定是什么?
重庆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章,制定本规定。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文章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实习训练、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清楚,性质准确,处罚适当。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按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记过;
(4)留校考试;
(5)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应受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还应当取消各类考试、考试资格、奖学金和困难补助。
第七条
给予警告的,刑罚执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刑罚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受到处罚,刑罚执行期限一般为九个月;如果一个人被处罚,刑罚执行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各级罚款执行期限从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处罚的权限和程序:
(一)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处分决定建议及整理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政教处负责审核;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拘留审查处罚。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一并报送学生事务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一并提交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批准;
(4)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处分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处分人的陈述和申辩
(1)三个月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九个月记过、十二个月留校察看(应届毕业生毕业前进步特别突出不满十个月的),可以书面申请辞退。被学校开除的,不能开除;
(二)受处分后,没有违纪行为,且有下列表现者为显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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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班综合评价成绩提高了10%以上;
2.学校或者其他社会单位表扬积极事迹;
3.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活动,深受学校好评;
4.参加全校及以上各类竞赛和文艺演出,获得名次或表彰;
5.学校认可的其他重大进步。
(3)符合上述条件者,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由班委、团支部提出意见。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解除记过处分的二级学院上报政教处。解除拘留处分的,应当报学校负责人批准。
(四)处罚未解除的,执行期满后,原处罚继续执行;
(5)已完成其他学业但毕业后未被辞退的学生,按毕业生处理。处罚期满后,本人将申请终止处罚。用人单位、乡镇和街道政府机构应向学校提供工作、实际表现和评价意见。学校批准后,毕业证可以改。处罚期满后,本人将申请终止处罚。用人单位、乡镇和街道政府机构应向学校提供工作、实际表现和评价意见。学校批准后,毕业证可以改。
第10条屡教不改或再受处分者,得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学习经历证明,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档案和户籍应当交回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必须有证据。根据我国法律,有效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评估结论;
(七)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投诉按《重庆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校内投诉管理条例(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自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告知投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应当直接作出决定;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变更由总统办公室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如对考试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学校考试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诉的,在学校复议决定送达后,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两个工作日。学校复议后,如需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诉,在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离校时限可延长至两个工作日。
七
(五)勾结校外人员打击报复犯罪等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受到处分,再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的,在已受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2)玩忽职守、违反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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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处罚均为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处罚均为以上,含本级。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不得有任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直至开除学籍:
(1)组织和参与未经批准的示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张贴、投递、发送海报、反动传单,散布反动言论,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的;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
(四)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
(五)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学校散布宗教或者组织,参加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当记录上述情况,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拘留、留校检查和处罚的;
(三)给予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受害人的医疗等必要费用,并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学生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受害人的医疗等必要费用,并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者相互殴打,未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上述处罚;对他人造成轻伤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重伤者,将开除学籍;已终止斗殴,事后因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武装殴打致人受伤的,视情节予以拘留审查或者开除学籍;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帮助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对第一个从重处罚,并检查以上处罚;
(四)故意向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记大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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