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管理职业学院毕业证书图片(重庆市管理职业学院毕业证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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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罚管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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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城管职业学院不升本

3、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怎样

一、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罚管理规定是什么?

重庆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市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实习培训、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行纪律处分,坚持公平、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合适。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应学生违法、违法、违纪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分为以下五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通知批评),督促其纠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罚人在受处罚期间,还应当取消各种考核、考核资格、奖学金、困难补贴的申请资格。

第七条
受到警告处罚的,处罚执行期一般为三个月;受到严重警告处罚的,处罚执行期一般为六个月;受到处罚的,处罚执行期一般为九个月;受到处罚的,处罚执行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各级处罚执行期自处罚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处罚的职权和程序:

(一)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处罚决定建议及相关资料的整理,由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学生办负责审查;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检查处罚,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提出书面处罚建议,并与原材料一起提交学生处,学生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提出书面处罚建议,并与原材料一起提交学生办公室,学生办公室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学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前,提出处罚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护;

(5)处罚决定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罚决定送达人员记录;不能直接送达的,在学校公告。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处罚决定;

(6)违反教学纪律的,由教务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或者刑法的,由安全管理处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七)特殊情况下,学生办公室或者教务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罚建议。

第九条经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批评教育,认错态度好、进步显著的学生,可以解除处罚。具体方法如下:

(1)受到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后,受记过处分九个月后,受留校检查处分十二个月后(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进步特别突出不到十个月),可以书面申请解除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能解除处分;

(二)受处罚后不再违纪,以下表现者为显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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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班综合评价成绩提高10%以上;

2.学校或其他社会单位表扬积极做好事;

3.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活动受到学校的好评;

4.参加全校或以上的各种竞赛和文艺表演,获得排名或表彰;

5.学校认可的其他显著进步。

(3)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申请填写解除处罚审批表,班委、团支部提出意见,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学院,解除记过处罚的二级学院报学生处,解除留校处罚的,报学校负责人审批;

(四)未解除处罚的,原处罚执行期满后仍继续执行;

(五)毕业时已完成其他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毕业处理。处罚执行期满后,我将申请终止处罚。用人单位、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应当向学校提供工作、实际表现和评价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更换毕业证书。处罚执行期满后,我将申请终止处罚。用人单位、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应当向学校提供工作、实际表现和评价意见。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更换毕业证书。

第十条经教育不变或者再次违纪处分的,可以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当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给学习经验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和户籍应当退还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检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学生投诉的有关问题,按照《重庆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校内投诉管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应当直接作出决定;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审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重庆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

第十六条自处罚决定或者复审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的,学校不再受理上诉。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向学校书面上诉的,离校手续的期限可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两个工作日。学校复议后,需要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上诉的,离校手续的期限可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发布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处罚材料(包括解除处分材料)纳入学校文件和学生自己的档案。

第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首者或者组织者违纪,从重处罚;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或态度恶劣的,从重处罚;

(三)威胁或者打击检举人、证人报复的,从重处分;

(四)因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从重处罚;

(五)勾结校外人员报复行凶等违法活动的,从重处罚;

(六)受到处罚,再次违纪达到处罚程度的,在受到处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情节轻微;

(二)过失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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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四)主动揭露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核实属实的;

(五)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述处罚中有以上的,包括本级。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述处罚中有以上的,包括本级。

第二章分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社会、政治等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悔改态度,直至开除学籍:

(1)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示威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规划和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事破坏稳定团结的活动;

(二)通过网络等渠道张贴、投递、发送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传播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出版物;

(四)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沙龙、俱乐部;

(五)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开展活动,出版出版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者组织,参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当记录上述情节,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拘留的,留校检查及以上处罚;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肇事者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根据其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肇事者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根据其情况给予下列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计划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上述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留校查看上述处罚;

(2)殴打他人或者互相殴打,未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他人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上述处分;对他人造成轻伤的,留校检查上述处分;对他人造成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打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检查或者开除学籍;对武装打人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检查或者开除学籍;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帮助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不造成伤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计划、鼓励、煽动、侮辱或其他方式违反他人,造成事故或加剧冲突,不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造成打架后果的,应当记过上述处罚;

(六)以劝架的名义,偏袒一方或闹事,对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和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

(七)调查处理打架

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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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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