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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8年,南昌大学的专科学制是两年还是三年
三年。
扩展资料
南昌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专科(高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昌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专科(高职)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某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通过复查的,应当登记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经核实,学校取消学籍。违法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级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休养,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不享受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登记日期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如期登记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暂停登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七条普通专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大专(高职)学历证书记载的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年限为三到五年(包括辍学、等级等)。
第四章学分和课程
第九条
大专(高职)学生培养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大专生学习总学分为120 5学分。学习量按学分计算。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大专生可选修本科和大专选修课,取得同级别(或高级)、同类别、同课程相应学分后,可充抵大专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各学院按专业制定培养方案确定该专业具体学分数和学习课程。大专生必须按照所属院(系)教学计划的规定学习指定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应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的,其考核结果不予承认。
经批准注册选修的课程不得随意退选。
第五章考核和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本专业培训计划(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通过考试的学生将获得本课程的学分。评估结果由过程评估结果和期末考试结果综合评估。考核结果记录在成绩册中,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试。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及格)和五级制两种形式。
五级制记分换成百分制记分时,可按优秀95分、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转换。
第十四条
缺课作业总数超过一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或缺课总数超过一门课程学时的1/3的学生将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考核结果标明为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持学校医院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向医院(系)申请延期考试,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除急病等突发事件外,临考或考后不得申请缓考。经批准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并根据实际参考科目的分数计算总平均分。
旷考的学生,课程成绩为零分。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价学生体育课成绩。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可以转修体育保健课。通过体育保健考试的,可以取得体育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律或作弊,课程考核结果无效,学校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检查处罚的,教育成绩良好,毕业前可补考本课程。被开除学籍的,由他人代替考试,为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作弊。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提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的,按旷课处罚。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课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小时计算。
学生请假的具体程序按照各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旷课,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办理;请假一学期以上1/3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第六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属实的;
(二)学生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不能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手续: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供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果你生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学校学习,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三)从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从低学历转为高学历;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
(六)有转学经验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含补考),取得相应学分,并允许升级。
第七章升级留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考试(含补考),取得相应学分,并允许升级。
第二十六条补考后一学年内未取得12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留级学生在留级前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八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经学校批准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两年(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两年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休养时间占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学校指定医院的意见),经学院院长批准,颁发休学证书,并报教务处备案。休学生必须在收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自行承担往返差旅费。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得擅自上课或参加考核。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生待遇。学生生病了,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可以申请复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期开学前持有相关证明,申请复学。
(二)因伤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前,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辍学的,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学生将被纳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留级两次,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二)休学期届满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复学复审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残疾的学习者不能继续在校;
(四)隐瞒以往病史,录取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连续两周未请假、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时,学院应当提交报告并附有有关材料,学院应当签署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出具退学决定并交给本人。学生拒绝签字、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主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
对于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字、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应当如实记录不能送达的情况,主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见证签字后,视为送达学生。同时,退学决定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原则上,退学决定应在校园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学生下落不明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公告与送达学生本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籍必须退还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辍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关系。
(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南昌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允许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内容
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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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补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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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业后的补考中作弊者,不得再次申请补考;结业一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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