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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不接受的10类69起民事案件(附最新法律)
目录
一、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定
二、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度。仲裁是强制性的前提程序。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其自身的证据属性而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问题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民事案件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受理的情况
八、自然资源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受理的情形
十、商业纠纷不受理的情形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分的,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分的,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被告信息不足以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不予受理。
3.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四)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原告坚持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根据最高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级行政协议属于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案件: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征用补偿协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十大典型经济行政案件。(网站:/),其中
萍乡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萍乡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案,将以往法院受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件事不予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应当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批准撤回诉讼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解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相同;(3)后诉与前诉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本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的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重复起诉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允许撤诉的,一审裁判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人民法院不接受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7.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可以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允许撤诉的,应当一起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不接受一审原告撤回再审程序后重复起诉的。”
8.反诉由其他人民法院独家管辖,或者与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的,不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方应限于本诉方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讼的诉讼请求。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独家管辖,或者与诉讼对象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另行起诉。
9.第三人撤销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宣传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的案件;
(二)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如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登记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有效判决;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判决。受害人可以在公益诉讼中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公益,第三人不得撤销。
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三人撤销下列情形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适用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宣传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2)判决、裁决、调解;(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未登记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有效判决;(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受害人对公共利益诉讼案件的有效判决。受害人可以在公益诉讼中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公益,第三人不得撤销。”
10.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确认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终止的;
(四)审理其他特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五)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认。
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终止的;(四)涉及其他特殊程序、宣传程序、破产程序的审理;(五)调解协议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认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上述不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上述不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的救济方式为强制执行。当事人重新起诉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存在重新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再次解决不确认的决定,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受阻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小组主编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修订了《条文理解与适用》
284?285页。
12.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订和解协议。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和解协议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审判法院的观点:人民法院不接受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
13.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处罚,拍卖引起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适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观点:就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普遍认为执行拍卖为法院的司法处分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
适用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办公室的观点: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执行拍卖是法院的司法处罚行为,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处罚行为。基于执行拍卖的公法性质,执行拍卖合同不可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执行监督解决执行拍卖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的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本质上就像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法院的执行行为。在强制拍卖中,拍卖人实际上是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辅助人,法院应对拍卖活动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拍卖活动监督不力的,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被执行人不得通过向拍卖人提起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观点: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性
拍卖不同于普通民事拍卖,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强制拍卖的公法性特点决定了认定拍卖无效的权力主休只能是原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由他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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