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法》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补需要交两张和原件同底版2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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