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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4起违法行为,内部控制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
北京,中国经济网,1月6日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公布了延边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延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2021〕11-15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代理管理不严格、虚构中介业务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保险销售不规范。
一、内控执行不到位
截至2019年至2020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人保险业务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笔.31万元业务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退保,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三个月内再次投保。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合同规定的通知》(人保寿险吉业发行〔2010〕4)为了保护公司现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重要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合同的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投保其他保险限制退保后再次投保的客户。
韩国时任人保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保延边分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二、代理管理不严格
2020年3月18日,杨某经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李某介绍,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代理合同代理人签字,公司盖章栏未加盖公章,代理人代理行为未产生法律效力。2020年,杨某某以代理人身份售了两份保单:被保险人范某某、身份证号码*,2020年4月29日,2019年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保费3430元,保险金额12.75万元的保险佣金是12000元.5元;被保险人李某,身份证号码*,2020年7月27日,2019年重大疾病保险保费3433元,保险金额5元.78万元的保险佣金是1201.55元。
冰燕时任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个人保险渠道部经理,对公司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负责。
三、虚构中介业务获取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谭晓梅下属团队利用保险代理人虚假投保、销售、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累计退保业务保单445件,首期保费收入合计156.39万元,退保金额71.78万元。
韩国时任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
韩国时任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
谭晓梅时任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个人保险业务区经理,直接负责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
作为个人保险业务区的工作人员,朱根霖对上述虚构中介业务获得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险销售不规范
(一)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020年6月29日,杨购买2份保险,分别投保2019年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和2019年儿童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产品,保障金额3万元和25.5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每期缴纳保费1185元、4539元。上述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为孙,保险单由杨签字。
20199年到2020年,杨某某作为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购买5份保险,《投保单》均未由杨某某签字。
(2)保险销售人员协助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代理杨为李投保,伪造夫妻关系,上述营销人员为宋,宋作为杨进入保险代理介绍人,知道杨与李不是夫妻关系,为李投保6种保险产品,首期保费收入元。
(三)投保人影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在2020年的投保资料中,证明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图像资料用手机上的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3)被保险人的图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在2020年的投保资料中,证明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图像资料用手机上的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谭晓梅是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个人保险业务区经理,负责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违规行为。
延边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责令延边人寿保险分公司改正,并给予警告.72万元;责令韩国改正,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警告谭晓梅,罚款2万元;警告朱根林,罚款1万元。
以下为原文:
延边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延边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1〕11号)
双方: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自治州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
法定代表人:曲彩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行政处罚的事实、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辩意见。本案已审理结束。
经调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内控执行不到位
截至2019年至2020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人保险业务区共办理保险业务5650笔,其中41笔,保费金额21笔.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退保31万元。三个月内,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再次在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延边分公司未按照《关于合同规定的通知》
》(人保寿险吉业发〔2010〕4)为了保护公司现有的客户资源,维护客户的重要利益,有效控制恶性合同的转换,客户在保单生效后两年内退保(犹豫期退保除外)后,三个月内不得以同一投保人或同一被保险人在公司投保其他保险限制退保后再次投保的客户。
上述事实包括投保单和《关于合同规定的通知》(人保寿险吉业发行〔2010〕4号)等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包括投保单和《关于合同规定的通知》(人保寿险吉业发行〔2010〕4号)等证据证明。
二、代理管理不严格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某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
三、虚构中介业务获取增员计划和业务计划奖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谈话记录、2019年、2020年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岗位职责分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投保、退保台账等证据。
四、保险销售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
贵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根据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贵公司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贵公司代理管理不严格违反《保险销售人员监督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保险代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分公司决定责令贵公司纠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0.7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使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编造退保费用等违法活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或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经营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决定责令贵公司纠正上述行为,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贵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6)伪造、变更保险合同,或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督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不规定的,对有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分局决定警告贵公司,并处以1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72万元。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贵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7元.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付款代码带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逾期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罚。(送达处罚决定时,将通知付款码。)
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决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延边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延边银监会行政处罚决定)〔2021〕12号)
当事人:韩文国
身份证的类型和号码:****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职位: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原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延边朝鲜自治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n}政治面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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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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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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