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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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2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179聂美兰诉北京林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合作的名义,但从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标准,人民法院应当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劳动关系。本案以实质要素为判断标准,通过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性质,确定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他合同掩盖劳动事实,伪装排除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律权利,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孙贤峰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件180号,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终止通知的内容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中规定的依据和原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详细阐述了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诚信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郑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明确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纵容性骚扰、干扰性骚扰调查,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对民法典实施后用人单位合理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有效提高全体员工的预防意识,有效预防职场性骚扰。
《彭玉祥诉南京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182号,明确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完成一定绩效后可获得奖金,有义务审查合格劳动者申请奖金。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的成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183号方悦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规定,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终奖金,但劳动合同的终止不是由于劳动者单方面过失或主动辞职造成的,劳动者符合年终奖金发放标准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年终奖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指导意义,防止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名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184号《马晓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而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和诉讼期限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劳动者权利的,视为无效。本案规范了竞业限制相关问题,有效保障了职工的择业自由权。
指导案例185严家林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纠纷,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根据区域、性别和工作内部要求不可避免的因素,构成就业歧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人民法院正确认定平等就业权纠纷中的就业歧视,准确把握企业就业自主权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法〔2022〕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32批指导案例的通知
解放军军事法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聂美兰起诉北京林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等7起案件(指导案件179-185号)作为第32批指导案件发布,供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7月4日
指导案例179号
聂美兰起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确认劳动关系/合作经营/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1.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以合作经营的名义订立协议,但是,权利义务的内容和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茶叶经营项目合作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同意甲方投资茶叶项目,聘请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经营。第二条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成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二条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成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乙方在公司成立前按基本工资和绩效支付。公司成立后,按双方持股比例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薪酬方式:基本工资+绩效,奖励+股份红利。第四条双方在经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在该项目工作,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馆的管理,主要负责接待和茶叶销售。林兄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月基本工资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最后一个自然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实际工资。林氏兄弟公司于2017年5月6日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2017年5月8日,聂美兰实际工作。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要求林兄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林兄弟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驳回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请求。聂美兰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2018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7)京0108民初号:1。确认林氏兄弟与聂美兰在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有劳动关系;2.林氏兄弟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聂美兰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62元;3.林兄弟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聂美兰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元;4.林兄弟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支付聂美兰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1元;5.驳回聂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林兄弟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5911号民事判决(2018):1、维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四项;2、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民事判决第三、第五项;3、驳回聂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林兄弟拒绝接受二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林兄弟公司拒绝接受二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9)北京民申986号:驳回林兄弟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申请人林兄弟与被申请人聂美兰签订的《茶叶经营项目合作协议》自愿签订,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属于有效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双方设立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性质。双方签署的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任命聂美兰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任命一词一般表明双方有雇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意图;协议第三条规定了聂美兰的报酬方式,聂美兰可以获得基本工资、绩效等报酬,明显不符合合作经营中的收入分配。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点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既没有约定聂美兰的出资比例,也没有约定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聂美兰接受了林兄弟公司的管理,每月报告员工的考勤、资金分配、费用、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申请等,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也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缺乏一些必要的条款,但不影响约定的条款和有效性,但仍可以固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二审法院依法改变判决是正确的。林兄弟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聂美兰发出终止合作协议通知,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第六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解雇、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林兄弟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证据作出判决。
(有效审判人员:陈伟红、傅忠良、彭红云)
指导案例180号
孙贤峰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合法判断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时,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为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过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中规定的依据和原因,提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016年7月1日,孙贤峰(乙方)与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乙方在连云港工作,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甲方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甲方依法制定并通过公示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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