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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高校、转学后的组织者和独立学院共同签署。高校应当将独立学院的转学列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学计划,成为福建省第一所由独立学院转学的普通本科大学。
问题一.重磅!福建这些高校将转让、改名
最新消息!教育部要求所有独立学院转学或终止办学!
教育部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独立学院转学实施方案》的通知。该计划提到,到2020年底,所有独立学院都制定了转移工作计划,并促进了一些独立学院的转移。
原则上,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联合建设高校组织的独立学院应当率先完成转学,其他独立学院应当尽快完成转学。
目前,有三种主要转移路径,即私立、公立和终止。
1.转为民办:
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划分明确,办学条件符合本科院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为私立普通本科院校。
2.转为公办:
无社会组织者(指公立大学、公立大学、学校基金会、学校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公立大学、地方政府、下同)或社会组织者计划退出,地方政府有条件承担,鼓励转型为独立公立普通本科院校。
三、终止办学:
已停止招生,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学,或主办方主动提出并具备条件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加快独立学院转移的实施计划
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普及背景下的办学模式,为扩大高等教育资源供应、培养急需应用型人才、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促进高等教育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独立学院法人地位未落实、产权所有权不明确、办学条件不达标、师资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公平健康发展。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教育的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标准化发展,促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据教育部党组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地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独立学院转学计划。
一、基本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教育、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按照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能转、转、能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转、坚持中快推进独立学院转学。
二、总体安排
以独立学院转学为重中之重,积极创造促进转学完成的条件。
二、总体安排
以独立学院转学为重中之重,积极创造促进转学完成的条件。到2020年底,所有独立学院都制定了转学计划,同时促进了一些独立学院的转学。原则上,由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联合建设高校组织的独立学院应当率先完成转学,其他独立学院应当尽快完成转学。
三、转换路径
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转型路径。
(一)转民办。办学协议完善,办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划分明确,办学条件符合本科院校设置标准的独立学院,可转为私立普通本科院校。
(二)转公办。无社会组织者(指公立大学、公立大学、学校基金会、学校企业、学校附属医院、校友会或学校工会等下属机构,以及公立大学和地方政府,下同)或社会组织者退出,地方政府有条件,鼓励转为独立的公立普通本科大学。
(三)终止办学。已停止招生,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转学,或主办方主动提出并具备条件的,终止办学,撤销建制。
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创新,探索全省高职教育资源的合并转移,或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其他形式的合法合规转移路径,经教育部同意后实施。
对于没有社会组织者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学校和中学),如果转移到私立普通本科大学,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作为组织者,也可以探索没有组织者的办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主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计划发布之日起,已签订主办方变更协议并实际履行(征地建设和资金已足额到位)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教育部履行主办方变更审批程序,其余自本计划发布之日起全面停止。
四、标准条件
把握设定标准,确保转移质量,协调严格控制与倾斜支持的关系。
(1)独立学院的转移应符合《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的所有条件和指标都必须有相关的认证材料。
(2)独立学院的转让应确保产权清晰。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学校。证书编号、使用性质、土地面积等证书信息真实有效。高校和组织者应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资产所有权、师生安置、债权债务、过渡安排等事项,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学校要具有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聘用合同、工资社保、授课记录、教学安排等师资信息完备准确。
(3)对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实施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学院,可以按照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办学的原则给予优惠支持,在确保独立校园和基础设施、独立财务会计、独立教师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鼓励省内整体搬迁改善办学条件。
五、政策措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鼓励和促进独立学院转型的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一)支持将独立学院转学纳入省级高校设立规划,优先受理转学申报,不受数量限制,不设受理期限,成熟受理,依法加快办理进度。
(2)将独立学院转移到高校设置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控制其他类型的高校设置总量,如更名和新设置。对于促进转移的有力省份,可以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大学设置,对少数民族、西部地区等特殊情况进行统筹考虑。以学院命名的大学,在完成独立学院转学前,不接受更名为大学。
(3)在招生计划、项目申报、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鼓励学校所在地政府在生均拨款、财政奖励、贷款折扣、人才引进、购买服务、土地供应、减税、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4)将独立学院转学作为发布研究生招生计划、新学位授权点审查和高校建设评价的参考因素。
(5)将独立学院的转移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估,巩固省级人民政府推进独立学院转移的责任。
六、落实责任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主动推进独立学院转学。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优先将独立学院转学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研究制定独立学院转学总体规划。积极加强与相关方的协调,按照办学协议或其他相关办学合同,监督高校和社会组织者加快转学。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制定政策,形成促进转型的合力。
(二)举办高校。认真承担推进转移的责任,积极与相关方协商,制定转移计划,明确转移目标,提出转移路径。加强与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对接,及时协调解决转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独立学院转学措施的实施。
(三)社会组织者。认真加大投资建设,按照设定标准完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办学经营资金,依法落实独立学院法人财产权,为转让奠定基础。与高校共同研究制定转移计划,积极推进实施。
(四)独立学院。努力弥补不足,完善内部治理,加强教师建设,注重人才培训质量,确保转移过程中日常教学有序进行,严格按照转移计划,积极配合大学和社会组织者做好转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转让程序。独立学院的转让必须按照《私立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清算程序,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批准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专家审查、宣传后,报教育部批准。变更组织者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组织者变更审批程序的独立学院,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完成组织者变更程序。独立学院终止办学,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优先安置未毕业生,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风险防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有关方应当及时调查独立学院转移的风险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治计划。要高度重视同一组织者举办或实际控制多所民办高校的现象,认真论证,判断风险,严格控制。高校应将独立学院转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应当征得独立学院党组织的同意,充分听取师生代表的意见,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确保科学民主决策。按照老老办法、新新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师生利益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组织实施。各地举办的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强化责任,积极主动,确保独立学院转学扎实有序推进。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制定独立学院转学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学计划,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地方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转学计划,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附件:独立学院转学申请材料清单
一、基础材料
1.省人民政府申报函。
2.省教育行政部门论证报告(附专家考察、公示证明)。
3.独立学院组织者关于独立学院转学的请示。
4.独立学院决策机构关于独立学院转学的决议。
5.转让计划应明确转让后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方向、过渡期办学、师生安置、财产确认、组织者后续投资等问题,由组织者共同确认。终止办学的,应当提供终止办学财产清偿计划和剩余资产处置计划,并由独立学院、大学和社会组织者共同确认。
6.转让协议应明确独立学院转让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主办单位和独立学院共同签订;转为公立大学的,必须与转让后的主管部门达成协议。
7.转设后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职务及履历。
8.财务清算报告由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基准日期应当自独立学院决策机构作出转让决议之日起30日内。
9.独立学院决策机构认可财务清算报告的决议。
10.独立学院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1.转学后学校章程。
12.校园建设规划图。
13.学校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缩印排版,附明细表。
14.专职教师名单应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教学科目、当前工资关系单位、学校工作年份等信息,并按职称排序。
15.主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清单。
1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者由主办高校出具无国有资产
流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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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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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举办者变更程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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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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