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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张纸条引发了12年的诉讼,最高检抗诉传递一种司法概念……
从一审、二审、省高等法院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到最高法院再审启动,一张5厘米宽的小纸条引发的诉讼,在现行制度中经历了12年的所有诉讼程序。
通过对案件的成功抗诉,检察机关也在传达民事审判不应被鉴定意见偏见,陷入唯鉴是举的错误思维。
通过对案件的成功抗诉,检察机关也在传达民事审判不应被鉴定意见偏见,陷入唯鉴是举的错误思维。
说起2006年的诉讼,魏正义(化名)最小的儿子印象不深,当时他还不到十岁。不久前,魏正义的家人拿到了执行款,此时他已经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了。
父亲离世
家人追讨140万元借款
魏正义是河南省新密市的企业家。他从小家境贫寒,几年没读过书。魏正义成立后,热衷于慈善事业,由于他的资助,成千上万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
魏正义于2006年7月31日突发疾病去世。父亲告诉我们,我们必须拿出个人积蓄回到社会,为贫困学生设立资金。据魏正义女儿介绍,魏正义助学基金成立于2006年8月15日,按计划,每年从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资助贫困学生。
魏正义的家人在筹集资金时遇到了麻烦。从2004年到2005年,我父亲四次向当地一家耐火材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王彩虹(笔名)借了140万元,王彩虹还给了父亲四张借据。2006年6月底,父亲向王彩虹催要借款,王彩虹称她在外地。父亲去世后,我们多次催促王借钱。2007年上半年,王彩虹拿出一张纸条,说她在父亲生前还清了140万元的欠款。魏正义的女儿对记者说。
沟通失败后,2007年6月5日,魏正义的家人、妻子王芳(笔名)和子女向法院起诉王彩虹,要求法院命令王彩虹偿还140万元的贷款和利息。
王彩虹辩称,2004年春节火材料公司在2004年春节期间遇到了财务问题。魏正义对她说:你以前帮过我很多忙,也没拿到报酬,现在我可以借给你了。如果有利润,请问。如果没有利润,我借钱给你,不用还利息。就这样,2004年11月21日、12月8日、12月24日,魏正义分三次转给王彩虹130万元。
由于是定制生产,耐火材料应根据需求方的图纸型号分批生产。如果买方的钱款,我们就不会生产或发货,所以账期不会很长。王彩虹说,2005年1月,她的公司收到了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息兑现后,她筹集了一些钱。她筹集了100万元现金,还给了魏正义,然后还了20万元。”
2005年底,王彩虹耐火材料公司再次遇到财务问题。魏正义又借给我10万元。2006年5月8日,我一笔还给他20万元,就此结清了账。”
王彩虹说,还款后,她主动要求魏正义还债。魏正义说,之前写的借据放在家里,回家拿不方便,就写个字证吧。王彩虹同意了这个提议,因为他们关系很好。因此,魏正义向王彩虹提供了一份文件——王彩虹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双方之前写的贷款条和还款条已经撕毁。2006年5月8日
立字据人:魏正义(以下简称2006年5月8日字据)。
他在耐火材料公司门口写了这张文件。还有一个男人和魏正义在一起,因为魏正义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让男人根据主文写字,魏正义签名。王彩虹说,钱据已经结束了。
王彩虹还回应了魏家多次催债的说法——根本不是事实,纯属谎言。魏正义起诉前一周左右,魏正义的家人在当地一家洗衣店门口要钱。此外,没有人主张权利。”
在魏家看来,王彩虹的上述辩护并不成立,他对王彩虹的辩护行为表示极大的不认可——首先,钱的两个结束不到5厘米宽,有剪裁痕迹,没有标题,文本和签名不是一支笔写的,也不是一个人写的,文本没有指纹;第二,王彩虹从事律师职业多年,从第一次还款到魏正义去世近一年半,她有足够的时间要求借据。更奇怪的是,巨额还款是现金,没有取款记录,这与普通人的日常认知不符。更奇怪的是,巨额还款是现金,没有取款记录,这与普通人的日常认知不符。
三级法院五次鉴定
很难区分一个字的真伪
一方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和利息,另一方表示贷款已归还。谁真谁假?2006年5月8日字据的真实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记者注意到,从外观上看,这份关键证据长度也就一张A4纸的宽度约为5厘米,上下边缘有明显的剪裁痕迹;从内容上看,共有三行,前两行是文本,第三行是签名时间,其次是签名魏正义和他的抑制指纹。
然而,2007年7月17日,被告王彩虹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文件进行鉴定,并明确指示鉴定机构采用溶解检验方法。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鉴定方法很容易造成鉴定材料的损坏,也会对形成时间的鉴定产生影响。王彩虹长期从事律师职业,她指示用这种方法鉴定真是令人费解。
2007年7月17日,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字据中的“魏正义”签名是魏正义所写,“魏正义”签名上的指纹是魏正义捺印。
这个被告委托的鉴定来自哪里?什么是委托鉴定?为什么要委托给这个鉴定机构?……这份报告未能得到魏正义家人的认可。
2007年7月26日,王芳等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在双方的共同选择下,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6年5月8日文件进行鉴定。
奇怪的是,在评估期间-2007年8月14日,一些人以一审法院的名义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评估中心发送王彩虹原贷款20万元未偿还,因为合作硅砖未收回,收回后,其他贷款已全部归还,原贷款无效。2006.5.四魏正义字证明明确表示这是鉴定样本2,可参照本内容进行比较鉴定。
2007年9月4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布鉴定结论:魏正义一词不打印,签名魏正义一词不是魏正义本人写的,签名指印是魏正义的指印,但不能确定其形成方式。
样本2出现后,王彩虹提出了第三次鉴定申请。魏正义的家人认为,样本2的寄件人很可能是王彩虹,其目的是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失语。经法院审委会讨论,2006年5月8日字据被送往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
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魏正义签名和样本上的魏正义签名是同一人写的。
虽然魏正义的家人提出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有超出鉴定范围的违法行为,但法院认为,在接受委托时,鉴定机构明确表示具有文件鉴定资格,虽然没有痕迹鉴定资格,但在文件鉴定业务范围内,应接受其鉴定意见。
经过三次鉴定,一审法院指出,即使指纹没有鉴定,证据的真实性也可以通过魏正义的签名来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最后,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140万元的辩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得知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机构只有文件鉴定资格、无痕迹鉴定资格和微量鉴定资格,应当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将‘2006年5月8日文件’作为本案事实的唯一依据。魏正义的家人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后,文字的真实性仍然是审判的焦点。2006年5月8日字据迎来了第四次鉴定。受委托,2009年10月19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检验报告:魏正义签名字迹和样本上的魏正义签名字迹是同一人写的;检验材料上的指纹是魏正义用印油压制的。在这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王彩虹已经按照一张字证还款,证据明显不足。此外,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检验报告不属于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王芳等人不同意这一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
虽然已经经历了四次评估,但由于认为每个评估程序都有缺陷,在申请再审期间,王方等人还委托广东明鉴文件司法评估机构对2006年5月8日文件上的魏正义签名字迹进行评估,这也是文件的第五次评估。鉴定意见表明,字据上的签名不真实。
王芳等人希望法院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但201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维持二审的判决。
最高检抗诉纠偏
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
失望中,王芳等人把维权的希望放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上。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冯海宽在接受王芳等人的监督申请后,仔细分析了整个案件的证据。在他看来,再审法院对几项鉴定意见的分析和鉴定存在明显问题。
客观来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比较公平,但再审法院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接受,这是不合适的。冯海宽告诉记者,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后,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之一王胜利(化名)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出庭质证书书书面说明》。根据他的证词,根据样本1,判断出检材料具有仿写特征,不受样本2的干扰。
也就是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委托的程序合法,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但遗憾的是,法院忽略了鉴定人的作证内容,而是选择了重新鉴定。
冯海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将案件事实的发现全部交给一纸鉴定意见。2006年5月8日字据是孤证,有很多缺陷。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除借据、收据等证件外,还应从还款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冯海宽说。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贷款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资金交付、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和证人证词,综合判断是否发生贷款事实。
不仅仅是证据不足,王彩虹主张的事实也违反了经验法则。王彩虹表示,2005年1月3日以现金形式还款100万元,3个月后还款20万元,2006年5月8日还剩20万元。如此巨大的三笔还款以现金形式返还,没有相关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的证据,也没有合理解释这三笔钱的合法来源,这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冯海宽说。
冯海宽认为,王彩虹是一名律师,对法律行为的理解高于普通人,但事实表明,王彩虹的一些行为很难理解。
例如,王彩虹在庭审中说,魏正义在前两次还款时都写了收据。在借据未收回的前提下,保留还款文件显然对自己有利,而王彩虹撕毁了前两次还款收据,这不符合生活经验,更不用说她还是律师了。”
案件审查结束后,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最终判决中确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受理此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认为2006年5月8日文件是孤立证据,存在诸多缺陷;王彩虹所说的承兑汇票折扣利息还款100万元的事实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06年
06年5月8日字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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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检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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