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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用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合考试和认证规则〉2022年4月12日,经第九次部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2年4月14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用考试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船长、司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通过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相应调整个别文字。
相应调整个别文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用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合考试和认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7月6日发布,根据2022年4月14日交通运输部的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合考试和认证规则〉修改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船船员的素质,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员适用证书(以下简称适用证书)的考试,以及适用证书、适用证书和外国适用证书认可签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海船船员的适用考试和认证。
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海船船员的适用考试和认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的适用考试和认证。
第四条海船船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用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用的航区和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签名;
(六)规定需要注明的其他内容。
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用证书还应包括证书等级和功能、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船舶类型、主要动力装置类型、特种设备操作等。
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用证书还应包括证书等级和功能、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船舶类型、主要动力装置类型、特种设备操作等。
第六条持证人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用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
(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司机;
3.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术人员,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子、二级无线电子、通用操作人员、限用操作人员。
(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第八条船长、司机、船长、船员的适用证明分为:
(一)船长、大副、船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用证分为两级:
1.一等适用证书:适用于3000吨以上或主推动动力装置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用证书:适用于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或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用证书适用于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的船舶。
(三)船长、大副、船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用证分为三个等级:
2.二等适用证书:适用于500以上3000吨或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等适用证书:适用于总吨不足500或主推动动力装置不足750千瓦的船舶。
(四)沿海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用证分为两级:
1.一等适用证书:适用于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用证书:适用于总吨或主推动动力装置不足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用证书适用于500吨以上或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分为:
(一)无限航区适用证书适用于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区适用证分为两级:
电子电气人员和电子技术人员适用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工作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持有的适用证书等级对应于拖轮主驱动动力装置的功率等级。
在拖轮上工作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持有的适用证书等级对应于拖轮主驱动动力装置的功率等级。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用证书不分等级。
第九条船员职能按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控制工程;
(六)维修;
(七)无线电通信。
根据技术要求,船员职能分为:
(一)管理层;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根据技术要求,船员职能分为:
(一)管理层;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
适用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用证书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低于适用证书范围的职务。但是,值班水手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证书,值班机工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第二节颁发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岁),初次申请不超过60岁;
(二)符合船员岗位健康要求;
(三)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当考试。
船员还应接受相应的船员适当培训和特殊培训,具有相应的船员资格,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安全记录。
船员还应接受相应的船员适当培训和特殊培训,具有相应的船员资格,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安全记录。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适用证书的船员,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当证书的,以下材料应提交:
(一)海船船员适用证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海船船员首次申请航行和轮机值班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海船船员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基本安全培训证书;
(六)专业技能适合培训证书;
(七)岗位培训证书或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八)船员服务簿;
(九)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考试合格证书;
(十一)现持有的适用证书。
第十四条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中包含的晋升、扩大航空区、吨位或者电力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中包含的晋升、扩大航空区、吨位或者电力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三、三管轮适任证书二、二管轮适任证书的,免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
第十五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上船员,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以外的材料;第二十条申请适用证书有效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以外的材料和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书。免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特种船舶上工作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要求颁发相应的适用证书。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要求颁发相应的适用证书。
海事首次申请适用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分发船员服务簿。
第十八条船员适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船舶适用证书有效期长。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岁生日。
第十九条
持有船长、高级船员适用证书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适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用证书。
(一)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具有与适用证书记载范围相对应的海上服务资格,而且工作表现和安全记录都很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工作不少于6个月;船长、船长担任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岗位适具有有效的海上岗位资格。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高级船员,申请适用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用证书过期3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对相应的抽查项目进行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用证书过期10年以上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理论考试和项目评估,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的规定,在适用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和等级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
适用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有人除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损坏的证书原件应当退还;
(二)适用证遗失的,应当提交证遗失说明。
补发适用证书的有效期和截止日期
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n}
第二十二条{n}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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