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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资质认证(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国家资质认证中心:
自2015年8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为贯彻落实《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的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职责,进一步简化管理和下放权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科技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
按照法律不授权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证部门)资质认证(计量认证)。
二、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可以独立、公正地从业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私营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法人承担,并予以明确。
(三)生产企业内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应当遵守客观、独立、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有关规定。
(4)取消在中国设立外国检验检测机构的外国投资者需具备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验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质许可权
(1)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量检验机构(研究所)和省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证,由省资质认证部门负责管理,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相结合,但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包括四类机构:一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或者批准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纳入国家资格认证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2)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不同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鉴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鉴定。纳入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资格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总部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估
(1)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资质认证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证部门)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评价标准》、评价补充要求和评价程序,确定评价的关键控制点,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验证,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2016年1月1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鉴定评定标准》正式实施,原《实验室资质鉴定评定标准》仍适用。
(2)资格认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因申请人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除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价的,应当与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确保技术评价活动公平客观。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估增加申请人的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3)资质鉴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督,确定审查方法,减少不必要的现场审查;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审查内容,接受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审查。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资格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格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审查和更换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七、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博士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1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8年以上的,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2)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博士毕业,从事食品检验一年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硕士、食品检验3年以上;食品、生物、化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5年以上;从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专毕业,从事食品检验8年以上的,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责任
(1)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包括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种产品标准和限值标准不得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可以作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的判断依据。
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鉴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1)检验检测机构在确定资质认证证书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认证数据和结果时,应当标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标志管理文件的要求,并准确、清晰地标记证书编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加盖(或印刷),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黑色。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检验检测结论位置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也应加盖骑缝位置。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完整、准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各种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规范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时,在资质认证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不得标明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不得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上标明。
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1)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指导。
组织实施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时,国家认监委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2)省级资质鉴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鉴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鉴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鉴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根据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的安排,对辖区内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贯彻国家认监委有关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资质认证部门也可以结合行政区域的实际监督,制定适应区域情况的详细监督制度或检查计划,但不得与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的总体制度要求相矛盾,也不得形成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详细的地方监管制度和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在实施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省级资质认证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组织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鉴定的监督检查。
(3)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级资质认证部门的安排,结合行政区域的实际监督需要,可组织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省级资质认证部门报告调查结果。涉及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省级资格认证部门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资格认证部门报告,省级资格认证部门负责向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或者通知其他省级资格认证部门。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督管理
(1)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督
不同地区、领域或时期的检验检测风险会有所不同。资质认证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识别取得资质认证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适应实际情况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安全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装饰材料等涉及民生、公益、消费者利益的领域
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n}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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