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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湘潭大学2020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发布
湘潭大学简介
湘潭大学成立于1958年,是由一代伟人毛泽东同志亲自倡导的全国综合性重点大学。同年9月10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湘潭大学校名,并亲切委托湘潭大学一定要办好。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2018年9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作出重要指示,希望湘潭大学扎根于伟人的故乡,努力使学校更好、更有特色。
湘潭大学是湖南省与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作局共同建设的大学。(A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价优秀学校、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第一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大学、典型就业经验大学、典型创新创业经验大学等。
学校有7000多名全日制学生,包括7000多名博士生和硕士生。
学校有7000多名全日制学生,包括7000多名博士生和硕士生。学校设有研究生院、23所学院和教学部,涵盖文学、历史、哲学、理论、工程、经济、管理、法律、艺术、化学、材料科学、工程、数学等9个学科ESI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排名前1%,2019年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7个学科。国家重点学科3个,湖南省一流建设学科5个,湖南省一流培育学科10个,国防特色学科4个;一级博士点15个,二级博士点1个,一级硕士点31个,硕士学位类1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5个;国家一流本科建设点19个,国家特色专业11个,国家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8个专业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类别包括:普通高考招生、推荐招生、艺术招生、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职业高中对应招生。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湘潭大学,英文译名:XiangtanUniversity
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
邮政编码:
传真:0731-
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电子邮箱:zhaosheng@
第四条学校是全国公立、全日制综合性重点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学校位于毛泽东同志的故乡,湖南湘潭历史文化城市,是湖南省教育部、国防科技局、国家中西部大学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大学、第一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价优秀学校、湖南省第一批招收国际学生和国防学生。
第六条湘潭大学招生工作以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有效保障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湘潭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教育部招生政策,落实党委、行政招生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指导招生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预测人才需求和培训;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思想、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训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对部分类别考生的考核,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计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发送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上学生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录取规定,主要投放在网上学生较多、重点大学录取比例较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章招生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四章招生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地高考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招生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人员应当签署《湘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生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人员泄露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资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当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体育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文化课程考试,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学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必须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使用省(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其他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艺术专业招生手册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使用省(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其他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部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艺术专业招生手册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手册为准。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和学生来源确定档案比例,按照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平行志愿者档案批次确定档案比例,原则上,档案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学校应根据考核情况向学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转学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档案名单。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高考政策加分,我校提档时,累计分数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我校在提交档案时,承认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家高考政策加分,但累计分数不得超过20分。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高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直至来源计划完成。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按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征集。
第二十三条学校没有专业志愿者分数差异,考生按分数优先,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当考生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者时,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根据考生的备案成绩从高到低调整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他们将被撤回。所有录取、退档的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果与生源所在省的排名规则不一致,则按照生源所在省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生计划1︰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言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于外语考试语言。考生进入学校后,将安排英语、日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作为公共外语。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以前的学生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第二十八条我校艺术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如下:省统一考试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艺术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原则,以以下综合成绩为录取依据:1。省(市)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按省(市)规定执行,根据备案分数(综合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录取。当备案分数相同时,专业分数较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和数学分数从高到低录取。2.考生所在省(市)未确定综合分(综合分)计算规则的,综合分(综合分)的转换方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 专业成绩×文化成就总分(满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60%。根据综合分数(综合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综合分数相同时,专业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语文、外语、数学分数依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九条申请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运动水平必须通过我校体育专项考试确定。文化考试成绩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条贫困地区定向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生按照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校建立校长作为大学法定代表人签发或者授权的录取通知书制度。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校长签发,并加盖我校校章。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学费标准和帮助措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招生说明书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励、勤奋、贷款、帮助、减少、免费、补充、缓慢等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补贴激励制度,防止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学生。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除。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公布后,教育部、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后,我校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问题二.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区别
1.证明内容不同
博士毕业证书是证明毕业时学习历史的证书。如果一个学生在大学学习了四年,只要他不违反学校规则和纪律或辍学,大学生毕业后应该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证明毕业生学习科研能力
的证书,如果毕业生达不到学校的相关要求,就得不到这个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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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询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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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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