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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退伍军人事务厅等28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家属、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一、自治区退伍军人事务厅等28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家属、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自治区退伍军人事务厅等28个部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
实施通知办法(试行)
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局、退伍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安全局、投诉局、地方编辑委员会、银行、商业联合会、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发展局(委员会)、交通局(委员会)、文化旅游局、卫生局、退伍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安全局、投诉局(办公室)、地方编辑委员会、银行业、商业联合会、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军区(警备区):
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属、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退伍军人事务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
委员办公室
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自治区自然资源
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文化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委员会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管理委员会
新疆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联合会
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信访局
新疆军区参谋部自治区地方志编委员会
新疆军区保障部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
中铁乌鲁木齐局
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属、退役军人
与其他优抚对象优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扎实做好优待工作,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惠待遇坚持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休、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关爱与管理相结合、当前与长期统筹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优惠待遇坚持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休、待遇与贡献相匹配、关爱与管理相结合、当前与长期统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军属、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二章优待内容
第一节荣誉激励
第四条军地有关部门在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参观慰问活动,为烈士、军人、退伍军人等家庭悬挂荣誉卡,向优抚对象发出慰问信。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每年集中组织新兵入伍欢送仪式和老兵返乡欢迎仪式。
第六条各级举行的重大庆典或纪念活动,承办单位按一定比例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
第七条
县级以上史志编纂部门应当将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和退役后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纳入地方志。
第八条当地人民政府向个人立功、荣誉称号或者勋章的现役军人家庭发出好消息。
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各类学校、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国防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点等单位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作为编外辅导员和讲师。
第十条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活动广播、航班、船舶、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和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强烈的支持氛围。
第二节生活优待
第十一条
不断完善养老金、补贴、补贴等政策制度,完善养老金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享受国家定期养老金补贴的养老金优惠待遇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在调整定期养老金补贴标准时,适当倾向于贡献较大的优抚对象。
第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养老金、补贴金、优待金、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逐因生活重大变化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帮助,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助。
第十五条逐步完善自治区现役军人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实现役军人配偶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为国防做出贡献。
第三节养老优待
第十六条
加强优抚医院、光荣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优先提供服务,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长期不能自理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残疾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第十八条积极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各级养老机构优先接受优惠待遇,提供适当的优惠服务。
第四节医疗优待
第十九条县(市、区)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必须设立至少一家医疗优惠定点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各种医疗优先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优惠待遇对象开放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志,提供优先登记、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18岁以下的军人子女在军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第二十二条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现役残疾军人准备假肢、步行三轮车等辅助设备,所需资金纳入自治区退伍军人事务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如家庭医生签订合同、健康教育和慢性病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优惠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返乡退伍军人提供优惠体检,免收普通门诊登记费,优先就医、检查、住院。
第五节住房优惠
第二十五条
改善优惠待遇对象的基本住房条件,审查优惠待遇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依法享受的养老金、补贴、优惠待遇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惠待遇对象优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养老金补贴的优惠待遇对象,可根据家庭收入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减免。
第二十七条在同等条件下,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
第六节教育优惠
第二十八条
在学前教育阶段,无条件进入军事幼儿园的士兵子女,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入县(市、区)地方幼儿园或包容性私立幼儿园。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士兵子女可以按照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在县(市、区)内进入相应的幼儿园。在义务教育阶段,军人子女可以根据自己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在户籍所在地、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父母居住地、军队居住地入学,享受当地教育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国家确定的困难偏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的士兵的子女,在国家(边境)以外执行任务的士兵的子女,获得奖章、荣誉称号、三等功绩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在相应水平上表彰士兵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士兵、一至四级残疾士兵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享受当地士兵子女的教育优惠政策。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士兵的子女,需要在县(市、区)附近安排学校,结合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士兵的子女,应当安排学校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读,结合法定监护人的意愿。乡镇以下士兵的子女可以协调到附近的城市学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惠待遇。
第三十条
烈士子女按规定申请高等学校享受优惠政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批次,符合有关大学备案要求的,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军事转业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行搬迁。地方公安部门应当通知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办理搬迁和结算手续。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按照当地随迁子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子女不留在原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应当享受当地军人子女的教育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残疾士兵优先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享受复学、专业调整、专升本、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通过单独计划、单独招生、学费、助学金资助等措施,增加教育支持,为退伍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伍军人提高知识结构和就业竞争力。
第七节就业优惠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退伍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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