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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述考试不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工验证不再受理,上述考试不符合考试条件不再受理,使申请人了解人工验证的相关要求(1)**2020年资格考试合格未及时人工核实的人员**。
问题一.注意当地一、二造考生!考试结束后,人工核查补办通知发布
近日,湖南考试网发布了《关于2020年和2021年部分资格考试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学生要注意以下情况,避免考试合格成绩无效!
人工验证补办对象:
1、2020年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进行人工核查的,注册设备监理人员包括以下考试相关人员一级建造师
、勘察设计工程师、社会工作者中级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出版、经济、统计、审计、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和
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2、2021年上半年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人工核实的人员,包括以下考试相关人员: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建造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特别说明:上述考试参加考试后人工检查不符合考试条件的,不予受理!
核查时间:
全省人工核查补办工作12月24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提交验证结果。
核查时间:
全省人工核查补办工作12月24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提交验证结果。
说明:
因某些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人工验证的,可在下一年度进行人工验证。申请人仍人工验证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
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后,不再进行资格考试和认证,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自2021年起
,每年
上半年开考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当年12月下旬
;
下半年开考考试,人工核查补办一般在
次年4月下旬
,具体时间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考试结束后,人工验证电话号码将在网站上公布
本次人工验证程序须提交材料等事项见下列说明:
2020年部分资格考试及2021年上半年资格考试后人工核查补办工作公告如下:
一、资格考试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实行通知承诺制度,所有注册条件、要求和结果应在考试前、考试中、考试后充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对整个过程中提供的材料和填写的信息履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可追溯性责任审查制度,申请人填写信息、电子文件、提供或上传信息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较信息,无论何时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欺诈,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取消相应的专业资格,取得后续专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取消,并记录在当事人的专业技术档案和相关诚信档案中。
二、人工核查补办对象
(一)2020年资格考试合格未及时人工核实的人员
(已进行人工核查补办的资格考试相关人员不再受理),包括注册设备监理人、一级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社会工作者、中级安全工程师、执业药师、出版、经济、统计、审计、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2021年上半年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未及时人工核实的人员,包括以下资格考试相关人员: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
特别说明:上述考试参加考试后人工检查不符合考试条件的,不再受理
三、人工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12月24日前办工作于12月24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提交验证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验证时间和要求。申请人可登录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询具体验证时间和要求。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人工验证时间,尽可能采用短信、电话等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验证的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人工核查,方便考生,减少人员聚集。
四、人工验证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申请人自我资格考试、单位资格预审、在线注册服务平台自动验证或考试结果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工验证。
(一)申请人个人自审。
请再次仔细阅读和了解本公告规定的相关考试文件和要求,特别是掌握注册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资格、专业等标准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资格预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逐一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登记表的信息,并严格检查。本单位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验证,加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在线查询验证,防止欺诈,并保留初步检查结果进行验证。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人工验证。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在哪里报名审核的原则,对所在单位的初审结果进行核实。市、州应当及时公布工核查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人工检查必须再次检查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属地登记、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符合报考条件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应当进行数据登记备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不予发证。
(四)人工验证结果公示。
市、州应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人工验证结果,接受报告并核实。湖南人事考试网()、市州网站公布无异议合格人员证书。请及时关注并按要求领取资格证书。
五、人工验证必须提交的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6〕44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认真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续,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不必要的证明,不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方便顺利。资格考试统一使用国家颁发的资格考试登记表。需要补充资格考试登记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2中的登记表模板,并根据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资格考试统一使用国家颁发的资格考试登记表。需要补充资格考试登记表的考生,请下载附件2中的登记表模板,并根据模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用A4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有教育部学历的,应检查以下材料:
①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高等教育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备案表》;2002年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以后未在大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应在学信网查看免费申请的学历证书报告(相关申请材料准备要求见学信网)。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检查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文凭查询系统(/zzfind/)认证结果。
②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检查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文凭查询系统(/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检查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明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需要一定的时间(20个工作日)来验证未注册的学位证书,请提前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印的入学名册或毕业生名册(加盖备案部门公章,留下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现场办理验收。
办理地点:
湖南省大中专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西路37号长城三楼1号窗口)联系0731-
(2)持有国(境)以外学历的,用人单位应当检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学历证书(参照港澳台取得的学历)。
(3)持有党校学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党校网站的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不能查询的,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党校出具的学术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定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请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考核的规定,持有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单位检查以下材料:
①2005年至2013年毕业于技术学院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技术学院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hunanweb/extAccessAction/)检查结果页面;
②技工院校毕业于2015年,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查询系统
(/)检查结果页面;
③其他年度毕业的,应当提供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部(部)学籍认证检查结果。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4.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他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辅助证明材料。
(二)人工验证材料要求
1.一份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单位签字盖章的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3.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检验结果。
4.申请水平为附加项目的,只需提交本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预审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本单位初审时,认为需要保留备查的,可以在复印件上签字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验证时,主要审核初审验证结果,重点进一步确认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申请人在核实过程中不得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必须使用A四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追究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考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的通知》(湘人社信〔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申请考试前必须了解相关的注册政策,承诺填写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教育、资格、专业等信息,承诺完全符合相应的考试条件。大力加强信用约束。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将按照湘人社的信函〔20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认真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提交虚假资料(虚假身份证、无效学历、虚假资格证书、虚假专业资料等)参加资格审查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处理。
3.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①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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