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疑遭侵害事件#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毕业证样本展
构成强制猥亵罪,这结果在预料中,但事实在太诡异了:在房间内留下避孕套带走女员工内裤的竟然另有其人!
这个事件警方最终的定性是强制猥亵罪,杨律师最初说过,按女方所述的情况即使因为证据原因不能定强奸罪,定强制猥亵罪也够了,所以这个结果不算出乎预料。
先介绍一下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通俗点解释呢,对女性进行性侵害时,如果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属于强奸范畴,实际发生了性关系是既遂,因各种原因没发生性关系是未遂。但是猥亵则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主要是亲摸之类的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另外,强奸的侵害对象仅限于女性,而猥亵的对象则不限于女性。
猥亵一般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强制猥亵则构成犯罪。之前我就分析过,如果借女性醉酒无反抗能力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也可以认定为强奸罪。趁女性醉酒无力反抗进行猥亵,认定为强制猥亵构成犯罪也正常。
本案两个嫌疑人目前触犯的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虽然说最终的结论是猥亵罪并没有让我意外,但是这个案情还是有让我意外的地方:在房间内留下避孕套带走女员工内裤的竟然另有其人!
从警方通告来看,以一种十分肯定的状态确定,当晚并没有人同报案人发生性关系,但有两个人对她进行了强制猥亵行为。
第一个就是她指控的男同事,在第二次进入她房间时对她进行了猥亵。这一段警方也解释了第二张房卡的问题即“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这为我当时猜测的两种酒店“确认”的方式之一,如果确实属于这种情况,可以认为酒店没有过错。但当时这次通话确认的内容是否有录音保留,目前不知,我很想听听阿里女员工当时通话时的状态,是如何确认的。
第一个并不意外,第二个猥亵才是意外。第二次猥亵的人是那个客户张某,也是他在房间里留下了未开封的避孕套并拿走了女员工的内裤。不但这个人的出现是意外,这个人怎么出现的更让人意外,他竟然是阿里女员工主动联系的,并且是该女员工主动告诉房间号码后敲门进入的。从他带了避孕套的行为来看,应该是以为进来后会发生一些事情,但事情并没有按他想的套路来,最后猥亵一番离去。
对张某而言,第一次在饭店趁女士酒醉上下其手的强制猥亵一点也不冤,但是后来被约来房间里这次确实情理上有点冤了。但法律上并不冤。
#杨律说法#最后总结一下:对女性而言在这种工作场合的饭局上,真得注意别把自己搞醉了,从警方通告描述的状态来看,这位女士酒醉后各种联系不同的人,明显是亢奋混乱状态,对自己其实是很危险的。
同理对于男性而言,对酒醉的女士更要多一分尊重,多一分爱护,否则很危险!你认为对方酒醉是容易下手,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女士是清醒的双方发生什么行为可以算你情我愿。如果女士是醉酒状态,你做点什么事儿是容易,但是一旦女性清醒后反告,当初的行为很容易就构成犯罪!
这个案子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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