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1、审核和批准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学位委员会主任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签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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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文件
院政教〔2010〕6号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2010年5月7日,《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印发给您,请遵守。
二○一○5月7日
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河南教育高中一词〔1990〕2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普通本科专业所属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23-27人组成。学位委员会由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有1名主任和1-2名副主任。学位委员会设有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由3-5人组成,1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分委会主任为学位委员会成员,从学院教学管理干部、正副教授中选拔委员,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工作作职责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并批准各学院分委提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核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决定授予、不授予或取消学士学位。
4.负责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欺诈行为。
5.审批各分委会成员名单,决定设立或撤销分委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在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准备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等相关工作的材料,组织相关会议。
2.负责审核各分委会提出的拟授予、异常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学位委员会审批。
3.负责向经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根据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暂停授予和补充学士学位。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6、负责接受分委会提出的复议申请,调查核实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并向学位委员会报告。
7.协调各分委会之间的工作。
8.学位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逐一严格审查学院各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各课程成绩、专业/教育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鉴定等)。),并提出学院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3、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中遗留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委员会批准。
4.负责接受学位委员会交办的相关事宜。
5.协助学位办公室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许昌学院学生准则》;道德修养良好,行为良好。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培训计划)规定的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2.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两次以上留校纪律处分的。
3.在校期间参加各种考试作弊者(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
4.在学校学习期间,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除外)的平均学分为1.8(不含1.8)以下学生2年内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
5.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毕业论文(设计)舞弊严重者。
6.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7、在学位授予工作的各个环节,有严重的欺诈或其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异常条件:
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情形对应第四款:在学校学习期间,普通本科课程(辅修专业除外)的平均学分为1.8(不含1.8)以下1.5以上(含1.5)2年内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及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授权的专利人。
2、在省级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等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国家三等奖以上。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
4.毕业当年考入国家机关公务员的。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许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院政教学书面〔2008〕19号)执行
第五章 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本科最后一学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学生将收到并填写《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第十三条各分委会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各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填写《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审查各分会报告的初审名单,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异常授予、暂停授予、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学士学位名单、异常学士学位名单、暂停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后,与会议纪要一起提交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经学位委员会复议撤销。
第十七条 学位办公室向经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处理学士学位异议和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在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学士学位成绩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院分委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分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审核;学位办审核后,如认为有必要,可向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的学院,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处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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