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对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使用情况、报停车辆存放地点、车辆营运帐目和有关缴纳养路费的财务帐册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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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加强公路养路费(含养路费附加费,下同)征收审计管理,切实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我省公路交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项资金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进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市、县(市)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收、管、收、支、收、支、严格核查的原则,建立养路费征收检查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其他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决定减少或免除养路费。
各市、县(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手持拖拉机征收标准征收手持拖拉机和畜力车辆养护费,按照收支两条线、道路养护、专项资金专用的原则,对县(市)以下支线公路、郊区公路、公路汽车渡口进行养护、改造和大中修工程。第四条在我省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收机构缴纳养路费或者办理免征手续。各级征收机构及其征收人员行使征收检查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征收检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征收检查机构宣传和实施征收检查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行政规章和措施,协调和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征收检查机构,根据征收检查工作和岗位设置需要,配备征收检查人员,完善征收检查机构和各级征收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度,完善征收检查机构的征收检查机构的征收管理制度。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征费政策、法规,认真贯彻不漏的原则,确保各项征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费源(车辆)管理、车辆账户管理、停车(报停)车辆及其牌照管理、审核票据管理、费用储存和上解制度管理;
(3)依法对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对停放在停车场、车站、码头、作业场所、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景区的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有车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使用情况,报停车场、车辆经营账户和缴纳养路费的财务账簿;
(四)根据养路费征收检查的需要,加强源头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上路巡回检查;
(五)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车单位、个人、车辆驾驶员,依法处罚;
(6)加强与公安、农业机械、石油、军队等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新车、报废、变更、供油等情况,组织人员通过车辆年度检查,检查养路费票和支付情况;
(7)加强道路费征收和检查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道路费征收和检查人员的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道路费征收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七条各级公安、农业机械、石油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机构做好道路费征收和检查工作,提供车辆、司机等相关档案和统计资料,同时检查道路费支付、免费凭证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免费无证车辆证明,以及新车辆道路费登记证明。未缴纳道路费、免费凭证或者证明的,应当到检查机构缴纳道路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佩戴中国公路费胸章,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费检查证》和指挥标志(灯)。道路费征收和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白色道路费征收和减少道路费的中国公路费标志、红色道路费征收设备,并按照本章第九章规定的规定,逐步完善道路费、红色道路费征收和减少管理设备。 。除本章规定的中国公路费、红色标志和设备外,应当配备应当配备。
(一)各类客货车、特种车、专用车、拖拉机、简易车(含农用运输车)、拖车(含炮台车)、拖带平板车、橡胶轮拖拉机(含手持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二轮、侧三轮、轻骑)、有牌照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与当地商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培训当地司机、租赁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内地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中国使用的车辆;
(七)各种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
问题二:养路费是多少?现在还有养路费吗?
公路养护费(以下简称道路养护费)是国家按照道路养护、专项资金专用的原则向车辆所有者或用户征收的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改造、改进管理的专项费用。
养路费现在已经取消了。
拓展资料:
征收对象
1.各类客货车、特种车、专用车、拖拉机、简易车(含农用运输车)、拖车、拖带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有牌照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与当地商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给当地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中国使用的车辆;
7.各种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
关于《「江苏养路费证样本」网上交养路费》拓展知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向车辆所在地的养路费征收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事实成立的,应当在下个月()办理停车养路费手续,停车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主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收机构办理恢复手续,并依法缴纳养路费。2、车辆因火灾等原因灭失的,车主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辆所在地养路费征收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止缴纳养路费。3、车主或以车辆被盗、灭失为由骗取养路费征收机构同意停车养路费的,按照逃车养路费的车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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