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征管机构核准后停缴养路费的车辆,应当按时参加征管机构减免养路费车辆年度审验,应当缴纳车辆养路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减免养路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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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养护费(以下简称道路养护费)的征收管理,促进道路建设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养护费的征收、检查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养护费征收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养护费的征收管理。
各级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检查和管理养路费。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机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养护费的征收、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征收管理机构可以在同级公安、农业机械部门设立窗口,派出人员及时了解车辆的变化。
公安、农业机械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向征收管理机构提供新的、转让、变更、报废、检查、检查等信息。第六条 车主(以下简称车主)是道路维修费的支付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期限,按月、季或者年(新购车辆登记当月)向当地征收管理机构缴纳所有登记车辆的养护费。
养路费凭证应随车携带,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第七条 车辆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检查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车辆转让后,转让前欠缴的养路费由现有车主支付。
车辆使用者找不到车主的,应当代表其支付养路费。第八条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国家未统一核定吨位的机动车辆,由省征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核定。第十条按照国家、省规定减免养路费的车辆,应当按时参加征管机构减免养路费的年度检查。失去减免条件或者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应当缴纳养路费。第十一条缴费义务人可以申请停止缴纳养路费。停止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车籍所在地范围内的固定地点,并向征管机构出具下列材料:
(一)停缴养路费申请书;
(二)车辆停车场以明显固定参考物为背景的照片;
(三)车辆驾驶证;
(4)已预付后期养路费的车辆,应当同时缴纳养路费缴费凭证。第十二条计划停止缴纳全月养路费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在当月一日前到车辆所在地征管机构办理停车手续。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征管机构允许停止缴纳养路费。
经征收管理机构批准后停止缴纳路费的车辆,年累计停止缴纳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超过六个月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未缴纳路费和已签订路费包缴协议的车辆,不得办理路费停缴手续。第十四条已办理路费停缴手续的车辆不得行驶。路费停缴超过规定期限的,自规定期限之日起缴纳路费。第十五条路费停缴期间,因车辆维修、年检等特殊情况需要移动车辆的,付款义务人应当提前五天将移动时间、地点、路线书面报当地征收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时间、地点、路线移动车辆。
未经备案将车辆驶离停车场或者未按照备案时间、地点、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放弃停车养路费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省车辆自调停第三个自然月起,由现有征管机构核对原有养路费凭证后,按本省标准征收养路费。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养路费优惠规定或者批准吨位征收的少缴养路费的车辆,由本省征管机构按照本省征收标准补缴养路费。第十八条征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检查车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
(一)到车辆所属单位或驻地核对车辆,查阅账簿和记账凭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检查涉嫌拖欠、逃避养路费的行驶车辆;
(3)检查车辆集中的停车场、货场、车站、码头、施工现场、货物配送中心、公路生活服务区和停车场;
(四)对车辆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复印、复制或者拍摄。
征管机构依法检查车辆时,车主、用户或者司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与车辆有关的证件。第十九条征管机构可以依法暂扣偷逃养路费、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或者拒不缴纳养路费的车辆。
征管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出具省征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付款人接受处理后,征管机构应当立即放行暂扣车辆。
问题二:如果汽车买了养路费和驾照,会被查吗?一般来说,什么是检查?谢谢你。
现在不查养路费,也不买养路费。
停车后,检查是否有年检,驾照是否有问题,驾照是否过期,酒后驾驶是否
若为经营车辆,还应检查是否有经营各种证件和特殊货物(特别是农产品、林产品)的贸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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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用 机动车驾驶证费用,汽车保险费管理费-车辆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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