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西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地方(市)教育局、西格办公室、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西藏民族大学、拉萨中学、自治区实验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按照减证方便、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202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教师);具有西藏户口或在西藏学习的师范教育专业,应当是前毕业生,并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师范生);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考试人员)。
二、确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热爱教育,具备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基本素质。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身体素质好,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等级合格。
(6)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学习期间通过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具备相应学科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并通过考试。
(八)通过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考试。
(9)通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合格,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申请人在西藏户籍、人事关系或居住地(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当地居住证)。
(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认定权限
(一)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在编在职人员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在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所高等院校就读的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所学校应届师范生)上半年申请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证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2)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由当地(市)教育局认定。具体识别安排如下:
1.在职教师:在职教师所在地认定机构(市教育局)申报。
2.师范生:除三所学校应届师范生外,其他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认证机构(市教育局)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3.国考人员:在户口或居住证(在我区公安机关办理)所在地认定机构(市教育局)申报。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2021年4月21日9:30-5月21日18:00,西藏自治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我区认定机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4月21日至5月21日,自治区教育厅4月21日至5月15日,4月21日至5月31日,拉萨市教育局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3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至5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4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4月21日,5月21日,4月21日,21日,4月21日,21日,4月21日,21日,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并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请。
(二)体检
各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体检标准,组织申请人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现场确认
1.确认点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1)在职教师:根据教学学校所在地选择相应的现场审核确认点和鉴定机构。
(2)师范生:根据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现场审核确认点和鉴定机构。三所学校应届师范生首次申请教师资格证的,选择现场审核确认点为相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认定机构为自治区教育厅,其他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根据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现场审核确认点和认定机构(市教育局)。
(3)国考人员:根据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选择审核确认点和认证机构(市教育局)。
2.申请人必须分类提交相应材料。具体如下:
(1)在职教师:学校联络员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各高校、地方(市)教育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①二代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②教学学校提供统一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③学历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报告》一份。经鉴定系统电子信息比较后,不得提交学历信息。(特别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按要求完成学信网的学历验证。未完成学历验证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及时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④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系统能验证的不能提交)。
⑥完成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请根据以下分类提交一份:
师范生须提交在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须提交考试合格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国考人员须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通过认定系统验证,无需提交)。
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证书一式一份。请根据以下分类选择一种提交方式:
专职教师必须提交2020年一考三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拟聘教师必须提交教师资格专家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证书一份;国考人员必须提交《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通过认证制度验证,无需提交)。
⑧一份《个人承诺书》(特别提示:必须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签字后拍照,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⑨近日,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色背景证书照片1张(正式证书照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第一⑥项、第⑦提交原材料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政治工作人员部门审核;区、市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其他学校由县、区教育局审核)返回学校联络人。
(2)师范生: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大学、拉萨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部联络员向自治区教育部统一提交材料;其他师范生向户籍所在地(市)教育局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①二代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②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报告》一份。经鉴定系统电子信息比较后,不再提交学历信息。(特别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按要求完成学信网的学历验证。未完成学历验证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及时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④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系统能验证的不能提交)。
⑥学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一份。
⑧一份《个人承诺书》(特别提示:必须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签字后拍照,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⑨近日,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色背景证书照片1张(正式证书照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二代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在校成绩单原件材料,经对应教育行政部门(三所学校应届师范生由相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审核;其他师范生在户籍所在地地市教育局审核)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三)国考人员:申请人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向户籍所在地(市)教育局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①二代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②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③学历证书原件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报告》一份。经鉴定系统电子信息比较后,不得提交学历信息。(特别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按要求完成学信网的学历验证。未完成学历验证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及时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④教师资格认证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体检表由体检医院提供)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系统能验证的不能提交)。
⑥一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证书》(通过认证系统验证,无需提交)。
⑦一份《个人承诺书》(特别提示:必须在网上报名界面下载打印,签字后拍照,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⑧近日,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色背景证书照片1张(正式证书照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背面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的照片相同,并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特别提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户籍簿或居住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当地(市)教育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四)认证和领取证书
各认证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后,将根据审核情况得出认证结论,打印《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符合认证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时间由各认证机构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请制度。地方(市)教育局应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的在线注册工作,及时提交材料,领取证书。
(2)严格的联络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当按照要求收集申请人材料,逐级提交相应的认证机构,协助认证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严格的收据制度。相应认证机构现场确认审核完成后,必须向申请人发放《教师》
资格认定现场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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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时间制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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