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西安准生证办理,西安准生证图片样本如下:
事实上,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它必须在妇女的户口所在地办理,但通常在妇女办理。一些计划生育办公室认为这很麻烦,或者害怕承担风险。此外,无论你在哪里申请出生证明,还是想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初婚和出生证明,你都无法避免在西安申请出生证明
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证明(初婚初育证明)
1.本人(女方)户口簿
2.本人(女方)身份证
3.结婚证(任何一方都可以)
4.一寸照片一张(可有可无)
1.先将所有证件带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社区)。拿到申请去计划生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上述手续后,将所有证件带到户口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室。
你把所有证件及前面办的一个证明和介绍信交给负责人,她会给你一张表填,填好后,她一并把介绍信也收走,换成一个绿色的本本给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西安居住的街道居委会或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移动人口婚姻联系卡〉
1.1寸照片(这似乎是必须的)
2.夫妻双方户口簿2本
3.身份证(女方)
4.结婚证(任何一方都可以)
5.初婚初育证明
1.找到你现在住在Xi安的居委会。如果没有居委会,你必须找到你社区所在的人民政府。
2.把上面提到的六文件交给负责人。他会帮你填写一系列表格,问一些简单的问题(如是否结婚等)。然后,它会给你一张粉红色的〈西安市移动人口婚姻联系卡〉。让你带着这张卡去指定地点的医院或街道卫生院听课,给你〈孕妇体操手册〉、〈孕期营养基本指导〉你需要回家看看。最后,我会向你推荐一些产品(或销售)。
还有,我检查了这个过程,不一定都是对的。问问给你申请表的人下一步该怎么办。西安市流动人口结婚证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1999]100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49岁之间;
(四)从事农民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姻生育证明》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请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我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3)我最近有两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施工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证明;计划外出生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立即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停或者不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拒绝执行计划外生育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婚姻、生育证明》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同时有效使用。
第九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领取新的《婚育证明》,直至其持有的《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止。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遗失或者严重损害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提交《婚姻生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部门育部门应当与公安、劳动、工商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姻证明,按照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姻、生育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有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通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得知持证人婚姻变更后,应当及时记录在管理档案中。
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更换新证书。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部门不按照规定办理婚姻证明的流动人口,责令限期补发,并提交婚姻证明。逾期仍拒绝补发或者拒绝提交婚姻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照、出售、骗取《婚姻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婚姻、生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发证机关不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在国家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于2001年3月1日起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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