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河南省结婚证明书:重婚是否会导致无效婚姻?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问题,通过三个案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重婚婚姻的处理方式。重婚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婚姻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文章指出,无论重婚情况是否消失,重婚的婚姻都应宣告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文章还提到,对于重婚婚姻自始无效的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思想,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对于是否不可避免地导致无效,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重婚一定会导致无效婚姻吗?(上)观点之一:重婚应当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回答法律领域的主

1995年河南省结婚证明书:重婚是否会导致无效婚姻?

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医学疾病,婚后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第一项是重婚。

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了。重婚不仅导致婚姻无效,而且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上一篇文章中,作者分析了重婚罪的各种形式。(我的婚姻被重婚了,我该怎么办?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是自然无效还是需要法院判决无效?重婚是否不可避免地导致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重婚,但重婚的婚姻已经通过协议终止,双方没有婚姻关系,那么重婚的婚姻会被宣告无效吗?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重婚,起诉离婚是否会得到支持?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重婚,但其合法婚姻已终止,如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只有一段婚姻关系,即原重婚,婚姻是无效还是有效?作者将通过以下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审理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5)红民初字6132-1号

原因:婚姻纠纷无效

2015年11月19日1月19日

发布日期:2016年1月6日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于1994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10月21日因感情不和离婚。2008年10月24日,原告和外人王××2013年7月1日与王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2日与王离婚××2011年11月7日,被告与月7日,被告与案外人李×婚姻登记至今。

原告和外人王××在婚姻登记有效期内,双方于2009年6月30日在红桥区民政局与被告再婚。7月3日,双方同意离婚。2009年9月30日,双方再次在红桥区民政局再婚。2010年3月3日,双方在红桥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在2009年6月30日再婚和7月3日离婚的过程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位于红桥区××公寓×××一套私人住房,房屋所有人为男性,双方离婚后,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女性肖××以女人和孩子的名义,男人自己解决房子问题。之后,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变更为被告名下。

原告认为:根据中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重婚婚姻无效,因此在无效婚姻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也应无效。原被告和被告以离婚协议的名义将房屋转让给被告的行为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他们被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在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7月3日无效;确认位于红桥区××路××公寓×××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肖××辩称,原告和被告多年前终止了婚姻关系,现在没有婚姻关系,原告告告知婚姻无效没有实际意义。所涉及的房屋已在原被告和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并已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房屋没有争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调解双方对原被告和被告涉及的财产分割有自己的看法,法院另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院裁判理由

认为:原告在与案外人王××婚姻期间,与被告结婚两次,构成重婚。虽然双方已经同意离婚,但由于重婚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没有理由阻止。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两次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应当依法宣告无效。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阎××与被告肖××婚姻于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9月30日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河南省禹城县人民法院

(2015)虞民初字第2568号

原因:婚姻纠纷无效

2016年2月19日2月19日

发布日期:2016年6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苟XX1988年10月26日与前夫徐某登记结婚,未与徐某离婚,与被告李XX2012年1月11日登记结婚。XX2012年4月10日,与徐某在河南省民权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以与被告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命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法院裁判理由

原告苟XX与被告李XX登记结婚时,与前夫徐某某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原告苟XX隐瞒与前夫的婚姻事实和被告李XX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已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医学疾病,婚后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如果有重婚,婚姻关系应该自始无效,尽管原告苟XX与徐某某已办理离婚手续,与徐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现在只有被告李XX婚姻关系,但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重婚原因的消失不能带来无效婚姻的消失,这种无效婚姻没有阻止原因,无论重婚者有两种婚姻关系还是一种婚姻关系,都应宣布婚姻无效。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请求。

二、宣布原告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案例号16)青0104民初182号

原因:婚姻纠纷无效

裁判日期:2016年6月20日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9日

基本情况

原告刘XX与被告熊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28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被告离开双方在上海的住处。同年10月后,原告再未与被告取得过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2016年11月,原告前往西宁市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在调取被告的婚姻档案时,其档案显示被告与其前夫罗书革于1995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5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在与原告登记结婚时与其前夫罗XX婚姻关系仍在存在期间,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原告随后被告上法庭。请求依法责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供了结婚证、西宁市城西区民政局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登记申请XX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熊XX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XX与罗XX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

法院裁判理由

原告刘XX在与被告熊XX结婚登记时,前一段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熊XX与刘隐瞒婚姻事实XX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已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重婚的,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的,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刘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一段婚姻关系,法律无效婚姻已经消失,但由于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家庭制度,重婚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还应给予刑罚制裁。因此,没有理由阻止这种无效的婚姻。无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时是否有两种婚姻关系或一种婚姻关系,都应当宣告后一种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刘XX与被告熊XX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但无效不是自然无效,而是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无效。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的,才能确定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当法院确定婚姻无效时,无效的婚姻才会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未经法院宣告,不产生无效后果。

其次,民事领域不同于刑事领域。在刑事领域,当构成重婚罪时,重婚有多种形式。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上,虽然婚姻行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了重婚罪。然而,由于在民事领域,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双方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形式的重婚中,双方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这并不重要。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婚姻登记机关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才能导致婚姻无效。但是,是否不可避免地导致无效,这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案件一中,当原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与被告的重婚早已通过协议终止。起诉时,原告只有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宣布解除的重婚无效,这是对中国一夫一妻制的保护。

案件二中,原告起诉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经审理,法院发现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重婚,法院驳回离婚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这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无效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案件三中,当原告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有一段婚姻关系,其合法婚姻关系已通过协议终止,但受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有重婚的,婚姻无效。虽然法律无效的婚姻情况已经消失,但没有理由阻止重婚,因为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婚姻依法无效。

虽然上述情况不同,但审判结果相同。其审判观点:重婚婚姻自始无效,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婚姻违法行为,没有阻止的理由。婚姻应当依法宣告无效。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审判观点,本文分析了第一种观点,对重婚的态度是坚决的自始反对。作者也同意这种审判观点,认为只要婚姻是重婚的,无论重婚的情况是消失还是持续的,重婚的婚姻都应该宣告无效。因为重婚违反了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人员应当判决宣告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无论是有多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还是重婚的婚姻关系是否终止。重婚情况的消失不一定会导致无效婚姻情况的消失,这种婚姻不应该有理由阻止,如果允许行为人通过其合法婚姻关系,只保留构成重婚的婚姻关系,从而确定其婚姻状况从非法转变为合法状态,则意味着纵容这种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氛围。笔者认为,第一种审判观点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思想。

最高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系列丛书《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指导》中,对重婚情形已消失能否判定现存婚姻有效的案件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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