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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生将获得学籍电子档案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教育部最近发布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电子注册办法(试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生身份电子档案。学生身份的电子档案与学生身份的纸质档案的基本信息相一致。学生身份证号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按照学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一人1号,终身不变。全文如下: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请遵守。
2014年11月15日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和教育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管理能力,完善中等职业教育体系,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术学校等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包括各种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系统)为每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建立学生身份电子档案。学籍电子档案与学籍纸质档案基本信息一致。
根据学校(机构)人员的基本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学生的学籍号码。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四条学生制度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实行国家宏观指导、省级统筹规划、地域管理和学校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地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学生系统和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学生数据库),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注册管理,制定电子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更新,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市),并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使用学生系统做好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份的电子注册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利用学生制度做好学生身份的日常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是电子注册的实施主体,负责学生系统的应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在线审核、维护、数据记录和在线查询。
第二章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为其建立学籍电子档案。中等职业学校新生秋季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20日,春季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20日。
第七条学校注册新生学籍时,应当直接续签其他教育阶段取得学籍的学生电子档案,并按照学生系统的要求补充学籍所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前,国家和省级学生系统将在全国不同教育阶段的学生数据库中自动检查新生学籍信息,重复信息的学生暂不予注册。
第九条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经学生系统审核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通过身份证信息认证后,学生获得正式学籍。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不得同时注册,并具有多个学历教育学籍。学生的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
第十一条不能通过学生系统完成电子注册的,学校应当在学生系统中发起修改或者支持电子注册申请,上传认证材料,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且无争议的学生注册;重复注册并经双方学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双方共同上级学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在校生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二条学生身份的电子注册和维护包括新学期学生身份的电子注册、身份变更(包括等级保留、转学、专业转学、转学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和学生信息变更。学校和学生身份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学生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维护学生身份的电子信息,并将证明材料纳入学生身份档案。
学生离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身份的电子档案。学校合并的,生身份电子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终止办学或者撤销的,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学生身份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从入学到毕业,每学期进行电子注册。学生的电子注册应在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的,转学学校应当通过学生制度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转学、转学、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跨省转学由转学学校和转学学校报省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之间转学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形式、辍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变更业务时,应当在学生系统中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并上传认证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
第十六条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应当在学生或者监护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次完成。
第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进行电子注册。学生从学校进入联合学校,按照转学程序办理。
第四章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完成学生毕业或者毕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的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照片、毕(结)业、学校名称、毕(结)业日期等。证书编号的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学校可以允许毕业生在三年内通过考试,并及时更新学生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毕业时间是学校同意的毕业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学生制度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书。学历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制度建立学术信息查询网站,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公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免费查询学生身份的电子档案,其他社会部门和个人可以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查询和验证学生身份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管理和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依托学生身份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为学生身份电子注册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配备身份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系统培训、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等资金。学生身份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规划建设覆盖机房、网络、主机、应用和数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组织,制定明确的安全岗位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安全运行维护、数据使用和保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系统和学生身份数据的安全。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显示、发布或分发,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
(二)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信息违规变更;
(三)泄露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港澳台学生、外国学生或者无国籍学生的电子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的图片和中等职业学生将获得学生身份的电子档案 一人一号 终身介绍到此结束。我不知道你是否找到了你需要的信息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集并关注这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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