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民办发〔2021〕8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通知试点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试点的批准》(国函)〔2021〕48号)现就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坚持新的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创新服务供应,优化服务资源配置,稳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试点工作,为人民提供方便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试点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积累全国婚姻登记跨省办公室的实践经验,探索改革和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系的可行途径。
三、试点区和试点期
(1)试点区域。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试点,江苏、河南、武汉、陕西省西安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试点。
(二)试点期。试点期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试点内容
(1)涉及调整和实施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永久居留登记,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永久居留登记。
在试点地区,内地居民的结婚(离婚)婚姻登记由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永久居住地或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或者选择在一方永久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需要提交的文件。根据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的地方申请婚姻登记的,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效居住证外。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能力。各试点地区应高度重视,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定实施计划。积极努力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程,落实人员、场地、资金等保障。加强具体指导、过程管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婚姻登记跨省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区域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编制婚姻登记指南,列出验收条件、文件材料要求、流程等内容,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意识,让群众广泛了解。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登记窗口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身份证读卡器等)、文件档案电子化(高拍仪、扫描仪等)等外接设备的配置;非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设备配置。不论是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都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要建立健全部省数据交换核对机制,确保部省数据实时交换、信息准确。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及时开展婚姻登记跨省办公室试点实践培训,确保婚姻登记人员及时掌握跨省办公室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加强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建设,提高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便利性。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和工作纪律,建立高质量的服务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安全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人员的稳定。
(5)加强宣传和指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释,引导公众全面客观地看待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婚姻登记试点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响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为婚姻登记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及时向民政部报告《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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