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离婚证真实:关于假离婚的五个赤裸裸的真相,不懂就吃大亏。

文章摘要:

本文揭示了关于假离婚的一些真相和法律风险。法院在认定假离婚时,主要依据离婚登记的法律要求,不承认假离婚的存在。民政局一旦颁发离婚证明,婚姻关系即告终止,不可撤销。文章还探讨了假离婚在证据认定、欺诈定义、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离婚协议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财产分割是否明显不公平,并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来处理。此外,为了避免限购、子女学习、计划生育等目的而办理的假离婚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结论。最后,文章以一个关于为了降低过户费和获取首套房优惠而进行的复杂假离婚操作的笑话作为结尾,提醒读者假离婚的风险和复杂性。

关于假离婚的五个赤裸裸的真相,如果你不明白,你会遭受00个假离婚判决的结论)

法律话题下的优秀答案

2011年离婚证真实:关于假离婚的五个赤裸裸的真相,不懂就吃大亏。

各大媒体报道揭示了假离婚的风险,我也多次在微信官方账号发文提示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和应对。

第一,离婚了,还是没离开?法院有话要说!

1.领证后离婚,谁在乎你的真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认为,由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要求,没有所谓的假离婚问题,法院不接受假离婚的主张。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认为,双方在吉水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登记被撤销之前,双方已按照离婚协议终止了婚姻关系。

在这一点上,司法界是一致的,没有任何争议的判决。

2.民政局宣布假离婚无效,法院不认账!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已取消民政局收回离婚证的规定,但我发现了三起有趣的案件。

在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私人贷款纠纷案件中,两名被告借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对于他们的离婚证明,当地民政局宣布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了离婚证明。

然而,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份文件大胆SayNO!理由值得大家品味:

离婚证明是确认当事人终止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离婚证明一经颁发,原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这种人身关系的不可逆转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明的不可撤销性。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愿和离婚自愿原则,即使有缺陷的离婚证明被撤销,法律也无权强迫他们住在一起。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撤销离婚、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确认。

也就是说,即使离婚证明被收回,法院也不承认——婚姻已经离开,不想成为夫妻!

二、什么?假离婚?你能拿一些有用的证据吗?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在证据认定上虐待他们的。

1.离婚后夫妻还是假离婚吗?

在201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离婚后双方在微信对话中仍与夫妻相称。该男子辩称,他习惯了夫妻的头衔,离婚后没有改变嘴巴,也没有互相关心。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假离婚。

2.离婚后还住在一起,是假离婚吗?

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假离婚案件中,任和潘于2013年9月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任证明了离婚后双方仍住在一起的事实,但潘辩称任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所以他拒绝搬走。法院认为,仅仅证明假离婚是不够的。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的一个假离婚案件中也表示: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影响离婚和离婚协议约定条款的效力。

对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表示不满。在2015年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他认为离婚后双方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现在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没有争议,离婚协议中的离婚问题可以确定是虚假的,但不是真实的。因此,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是离婚条件下真实离婚的真实表达,违反了房地产分割的实际公平。

啊,好乱。到底听谁的?

3.离婚后子女的实际抚养情况与离婚协议不一致,是假离婚吗?

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李认为孩子离婚后一直由他抚养,但离婚协议约定由魏抚养,因此是假离婚。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监护权分配与实际子女监护权存在差异,这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由于这种差异,假离婚的原因是不够的。离婚后不久,魏与他人再婚,两个儿子目睹了父母之间的多次激烈冲突。

估计珠海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也在想:能不能找个靠谱的理由?

4.双方书面约定离婚手续是假的,是假的离婚吗?

2013年,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假离婚案中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规定离婚登记是虚假程序,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

这应该是律师手中的补充协议吧?连意思表达都用了,多精准啊!

如何证明假离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或者不断切割,原因仍然混乱。

1.离婚是否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不是真正的意愿,以避免购买限制、移民和计划生育?

民法通则要求建立民事行为必须是真实意义。那么,离婚的真实目的能否推断财产分割协议不真实呢?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办理了假离婚手续,以便让孩子移民学习。法院认为,他们以移民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是行政备案手续所需要的。双方的真正意图不是实际分割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的逃避计划生育和保险工作的离婚案件中,也认为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也不有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一起案件中也持同样的观点。甚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也认为,在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连子女抚养的协议都不有效。至于上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假离婚案件,协议无效,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不是真实意图。此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有话要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明确表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没有认真考虑在关系完全破裂的情况下签署,因此很难反映双方的真实意图。然而,该协议的签署过程确实没有欺诈和胁迫,而且仍然有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中还表示,双方在好学区办理假离婚和离婚登记后仍住在一起,未真正分割房屋。但是,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何生活,双方是否按照离婚协议实际分割财产,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2011年假离婚案件中表示,原被告陈女儿的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意图。因此,2011年3月1日,被告陈女儿在上海签署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假离婚等于欺诈吗?

在上述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假离婚不等于欺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假离婚案件中进一步解释: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表达错误意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说,他与被告同意离婚,因为他想买第二套公寓和再生子女,可以证实,协议离婚是原告,被告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处罚并不违反其真实意图,它只是想通过处置财产的真实意图来实现购买第二套公寓和再生子女的目的,原告作为一个具有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离婚协议的真实意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假离婚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一方能否主张明显不公平?

支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再审案件中表示,张、李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离婚前后就财产和婚姻子女的所有权达成了多项协议,但财产分割协议是基于李对张说暂时分离冷静再婚,也基于李再婚承诺,张放弃了大部分财产,李离婚一年后,没有履行承诺,张在2007年11月20日,要求撤销与李签署的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姻关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李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张与李于2006年11月9日、11月23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明显不公平应当撤销。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割。内蒙古自治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者2015年(1)第五十四条的财产分割合同法的,可以撤销。……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在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就本案而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为:将位于城川镇的4亩水浇地和20万元归原告张华所有,其余财产,包括家电门市部和住房,均归被告马雷虎所有。本案原告张华作为一名离婚妇女,没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需要抚养次子马梓明。她生活贫困,甚至选择自杀。虽然她被有关部门救出,但她在该地区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相比之下,被告马雷虎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拥有固定住所,从事个体经营,生活丰富。因此,根据中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婚姻法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上述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应予以撤销。反对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离婚案件,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离婚协议的协议与实际情况不有效吗?

在咨询案件中,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法院支持双方在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名下有财产,但备案的离婚协议规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

5.假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协议有效吗?

在两起以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中,法院以以合法形式掩盖合法目的为由,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例如,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终字第0641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是将房屋和其他财产转让给何某,避免法院执行王某某欠常州市玻璃钢厂的债务案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条款,何某在2014年《真实情况描述》中承认,与王某某离婚的事实也可以证实上述行为的非法性,因此,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只要拿到离婚证,夫妻关系就解除了。为避免限购、子女学习、计划生育等目的,办理离婚手续。虽然双方没有离婚的实际意愿,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结论,财产协议是否意味着不真实,是否等同于欺诈。以明显不公平为由撤销离婚协议,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仅仅是因为一方获得了全部或多个财产,必须被视为明显不公平。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起诉分割。如果双方书面明确规定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则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无效。最后,用一个笑话结束:

今天,一位女顾客问我:我已婚,在上海有房子。我想把房子给我哥哥的家人。转让费太高了。如何降低免费?

答:和老公离婚,把房间给老公,把你的名字从房证上取下来。

让弟弟离婚,丈夫和嫂子结婚,房证加上嫂子的名字。

丈夫再次与嫂子离婚,房间给嫂子,去丈夫的名字。

}然后各自复婚,房证加弟弟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房优惠。

{n}

共离结婚6次,工本费每次9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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