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开放城镇定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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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通知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
鲁政办字〔2020〕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完善的要素市场分配制度和机制,促进新城镇化建设和农村振兴战略,促进合理有序的人口和劳动力流动,经省政府同意,现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通知如下:
1、全面放开城市定居限制。实行定期居住登记制度。居民在城市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可以选择独立定居,取消其他前提条件和附加限制。(省公安厅负责)
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省公安厅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省公安厅负责)
3、提高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在公安户籍信息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医疗保健、义务教育、卫生、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为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深化互联网 政府服务,加快电子许可证和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性完成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促进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无纸化和免填单,实现全省迁移和办理(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负责)
四、促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5、保护农村人口在城市定居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产确认登记认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脱钩。支持和引导农民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探索退出农民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和集体资产权的具体办法。(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自然资源部负责)
6、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各级要认真承担责任,细化改革方案,落实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合力。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真正让改革政策走向群众和群众,为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本次公开发布)
202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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