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全面覆盖全国许可证分离改革,填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样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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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
全面覆盖全国许可证分离改革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施通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律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2.主办方姓名、地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1.申请。组织者向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告知主办方。
3.承诺。组织者签署承诺书。
4.审批。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组织者提交的材料和承诺进行正式审查,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应当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开展双随机、一开放监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查处结果。
4.加强信用监督。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处罚。
二、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经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的条件。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3.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1.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告知申请人。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事项进行正式审查,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应当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1.经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专项评价。
4.经营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和有关备案材料。
5.开展双随机、一开放监督,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查处结果。
6.加强信用监督。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处罚。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按照实施通知承诺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具备法律条件的,应当在正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职业中介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进行业务。.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一定数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等文件。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事后监督措施告知申请人。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进行审查,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原因。
1.在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督。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处罚。
四、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设立普通技术学校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在申请设立高级技术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设立技术学校审批,实现网上申请。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非国家财政资金的技术机构,并符合《关于印发技术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8)规定的条件。
2.教学设备、设施、教师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术院校审批管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12〕63号)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技术机构的设立审批办法。各省(区、市)按照省(区、市)技术机构的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立技术学校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省(区、市)可以采取在线申请措施。
2.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家组,按照技术学院评价规则的评分标准对申请学校进行评价,并提出专家评价意见。
3.复核公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专家评价意见,公布符合技术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
4.部门批准。申请普通技术学校和高级技术学校的,经考核合格,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1.开展双随机一开放监管。
2.通过检查、评估、投诉、报告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结果。
五、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进行改革,申请设立高级技术学校时提供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术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设立技术学院,实现网上申请。许可事项的审批级别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股票,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和资格变更。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授权、授权、授权、服务改革和互联网 监管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的发展,在拟建新的许可企业时,将接受时间、接受条件、处理标准、增加数量等内容公开发布在线。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第192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决定》),明确受理条件。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书。(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的通知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质机构数量的不同需求,每次发布的通知内容都会进行调整。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提供资格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人自律承诺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每次发布的通知中都详细披露了申请报告和自律承诺书的范式。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通知。(2)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予受理,不完整的材料通知应当予以纠正,合格的材料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信申请机构近三年的处罚情况。(4)酌情组织现场检查。(5)组织专家评审。(6)根据规定和程序审查专家评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结果。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国家级):(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发布通知。(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纠正材料不完整的通知,并发出合格的受理通知书。(3)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信函,询问申请人近三年的处罚情况。(4)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分客户和相关管理机构发出主体间评估表,并总结反馈。(5)适当组织现场检查。(6)组织专家评估。(7)专家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和程序审批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结果。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养老产品备案规范,按照规定对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3.不断完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推进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监督。
5.探索建立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价评级体系,完善资格“有进有出”机制。
6.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七、劳务派遣营业执照
根据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有条件地区将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权限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申请、审批在线,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批准通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适合开展业务。
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劳务派遣营业执照申请。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再提供与市场监督、公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的地区)。
3.验资机构出具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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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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