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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几项的第一胎生育证书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一胎:
(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
(二)独生子女死亡。
(3)只有一个孩子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评估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士兵,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从事采矿工作5年以上,仍从事煤矿井下采矿工作,只有一名女孩。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有一个孩子。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归侨、侨眷或在本省定居的,其子女在国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
(八)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在6年内回国,只有一个孩子。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
(十)双方均为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只有一个女孩;
2.男方结婚落户没有兄弟的女方家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女方姐妹有两个以上,只能允许一个人;
3.一方是独生子女,父亲或母亲没有兄弟姐妹,只有一个孩子;
4.男人的兄弟没有孩子,失去了生育能力,只有一个孩子。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转为城市户籍,自转为城市户籍之日起一年内按农民办理再生生育证;政府统一安排的,自转为城市户籍之日起三年内按农民办理再生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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