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二台准生证样本如下: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第一个孩子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以农村人口所在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城市人口所在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征收1-2倍。在四川,有没有规定第一个孩子是女孩,也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有一个孩子。
非婚生婚生子。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
(三)农村人口中男结婚落户独生女家;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士兵;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只有一个兄弟有生育能力;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代以上是独生子女;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省辖市(地区)批准的盆地山区乡(不含平坝、丘陵、河谷)农村人口中劳动力不足的独生女;
(十)盆周山区县偏远高寒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
第十二条婚后多年不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子女。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孩子:
(一)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
(二)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
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生育后子女死亡。
第十四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夫妻想要生第一个孩子的,应当向各自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妇女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机构安排生育计划并颁发生育证书。
夫妻符合再生子女条件并申请生育的,应当报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月内发出批准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明。逾期未发出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计划生育机构的经办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再生子女的,一般应当有四年的间隔时间。
安排生育的,由妇女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公布。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关于生二胎新政策: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照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报省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2)经鉴定患有不孕症,合法收养子女后怀孕;(3)夫妻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返回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子女;(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士兵或烈士的独生子女;(5)夫妻一方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矿区地下挖掘,只有一个女孩,继续从事地下挖掘;(6)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真的很困难;(2)男性结婚,支持女性父母(如果有几个姐妹,只照顾一个);(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继续定居;(4)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户籍原在城镇,转入农村或者农村居民被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对符合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有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的,妇女应当有四年以上的间隔,但二十八岁以上的除外。
至于罚款,各地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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