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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池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科学选拔人才,确保我校招生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第二条学校全称河池学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的全国公立全日制本科院校。
第三条学校国标代码:10605。
学校地址: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江路42号
邮政编码:546300。
河池学院招生网站: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职)招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部、招生考试机构招生规定,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执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议,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省级专业招生计划,履行高校招生信息披露的相应职责,做好学校招生工作,处理招生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新生招生审查,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
本科(含少数民族预科生)、专科(高职)学生的招生对象是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第八条2019年,省、专业招生计划学校通过招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专业生源不平衡或者部分专业生源不足时,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部和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学校严格遵守30招生禁令和八项基本要求纪律,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项公开要求,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监督原则,实施计算机远程在线录取。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道德、智力、身体综合考核、最佳录取原则,在考生道德、身体、档案分数和专业分数(艺术统一考试分数、体育科目分数)、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平录取。
第十二条普通考生按照以下规定录取
根据候选人的档案分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者专业。如果第一志愿者专业的学生不足,第二志愿者专业的考生将被录取。如果第二志愿者专业的学生仍然不足,第三志愿者专业的考生将被录取,等等,直到该专业完成。对于所有专业志愿者都不能满足的考生,如果他们服从专业调整,他们将根据档案结果转移到其他未被完全录取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者不能满足的考生,如果不服从专业调整或服从专业调整,但专业已满,则退出。在学生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专业进行志愿者征集,志愿者征集方法按照学生所在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英语、艺术、体育考生的录取办法
(1)英语(包括正常类别、英语应用方向)和商务英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言考试和英语口语成绩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选择最佳录取。对于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学生入学后,学校将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的语言。录取方式参照第十二条。
(2)申请艺术体育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专业成绩(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体育科目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成绩高的学生;专业成绩和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中文成绩高的学生;相同的,按数学、外语、文学(科学)综合顺序进行比较,选择高分录取。录取方法参照第十二条。
湖南省艺术考生,分数线实施湖南省统一划定的平行志愿者文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控制分数线,采用湖南省统一备案排名规则,按照上述艺术、体育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对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少、边、山、穷县(市)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对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和以前的高中毕业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学生情况确定,不低于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具体报名条件以广西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文件为准。
在预科阶段,考生集中在相关大学(以上级文件为准)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后,通过考试,第二年直接进入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各专业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通知书的发送方式: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录取考生与入学登记手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起发送。发送地址以高考时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号码为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审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欺诈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支付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学费和杂费。学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其中,普通本科生按学分收取学费,大专(高职)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实际金额收取。
第十八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设有绿色通道。经学校审核后,不能支付学费和杂费的新生可以批准暂停学费和杂费的支付间由学校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学校有勤工俭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贴等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困难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他们可以在学校工作或享受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贴。
第二十条学校有国家、地方政府、学校三级奖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奖学金、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劳动等综合发展,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河池学院校长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可以协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有学费补偿或贷款补偿政策。对于应征义务兵役、国家直接招收士官的学生,或者自愿在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偏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超过3年(含3年)的毕业生,国家应当按照政策给予合格的学生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最高8000元/学年),学校应当报上级单位核发。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道德、智力、身体、美丽、劳动等综合评价符合毕业要求,允许毕业育部高等教育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河池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录取的考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到学校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未按时报名的考生,应当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前向我校招生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名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的工作违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和教育部的规定进行修改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原招生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2019年河池学院毕业证书图片和河池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的介绍到此结束。你不知道你是否找到了你需要的信息吗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集并关注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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