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微信终于把军人伤残等级标准写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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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评定的适应对象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即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养老,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养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2.伤残评定的依据?
答: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第三章所说的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被鉴定为残疾的,按照规定享受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经医疗后符合评残条件的,应当评定伤残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我(被他利害关系方的精神病患者)也要评定伤残等级。
1.现役军人在医疗终结前死亡或者在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视为因战致残;
2.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因事故致残的,视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职业病、因任务或者因工致残的,视为因病致残。
因战、因公致残,致残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或者致残一至六级的,享受抚恤金。
3.谁有权决定残疾的性质和程度?
答: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评定伤残等级。
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残疾军人所在机关认定残疾性质和等级。
(一)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进行残疾鉴定评估;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和退休干部需要确定伤残性质和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4.什么是残疾评估程序?
答: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公因病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评残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其利害关系人系精神病患者,下同)可以向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士兵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卫生部门初审;
(3)宣传。经初审符合伤残评定医学鉴定条件的,予以公示;
四是公示无异议的,经团以上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上报;
第五是识别。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卫生部门选派专家组在定点医院实施退病评残。医学评价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8月至10月;
六、部队后勤部卫生处核定初级士官、义务兵、学生伤残等级,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d后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军事养老金优惠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或者因病医疗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或者因病医疗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士官,可以退役安置。残疾军人经批准退役后,应及时核定安置地点和移交安置计划。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役条件,自愿放弃退役安置的士官,可以选择国家终身供养。
7.附录:1-10残疾评定标准
答:伤残程度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从严重到轻微分为一到十个等级。
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军人残疾等级标准
根据《军事养老金优惠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医疗照顾依赖等因素,现役军人因战、因工(含职业病)致残的评定标准由重到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也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器官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第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智力极度下降;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四肢瘫肌力2级;
4.严重的运动障碍;
5.肘关节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包括肘关节骨折);
6.上肢和上肢缺失(股骨三分之一,肱骨三分之一);
7.肩、肘、髋、膝五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导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6个以上关节功能障碍;
10.全面疤痕和严重毁容;
11.移除双目镜球;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级,终身依赖机械通气;
15.大多数小肠切除小于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肠功能障碍,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终身血液透析维持治疗6个月以上(不能进行肾移植)。
二、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为第二级:
1.智力严重下降;
2.双侧颅后神经完全瘫痪;
3.三肢瘫痪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连续住院 2年无症状缓解,病程 2年,基本丧失生活、劳动和社会能力;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包括肘部骨折);
6.双下肢高度缺失(大腿骨三分之一以上);
7.在非功能位或完全丧失功能前,膝盖和脚踝是强壮的;
8.肩、肘、髋、膝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4个以上关节功能障碍;
10.面部疤痕占整张脸的90%,严重毁容;
11.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力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个上颌骨和另一个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损害严重,呼吸困难级依靠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进行食管重建,依靠
20.大部分小肠切除,残留小肠50-1000cm;
23.肝切除或胆道损伤后严重肝功能损伤;
24.原位肝移植后;
25.肝外伤后,门静脉高压三联征或布-加综合征;
26.全胰腺切除术;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身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歇性透析;
28.尘肺中度肺功能损害或呼吸困难;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有中度肺功能损害或级呼吸困难;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3.淋巴瘤~级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和极其严重的骨髓放射病。
三、严重器官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肌力3级;
4.双侧颅后神经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系统治疗 3次仍缓解不完全或危险症状,易冲动,多数丧失生活、劳动和社会能力;
6.缺少一只手(腕关节平面)和一只拇指(包括掌骨);
7.食指(包括掌骨)缺失、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关节缺失(包括肘关节骨折);
9.一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中度功能障碍;
10.髋、膝两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另一关节严重不全;
11.单侧腕关节缺失伴一个踝关节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主要关节2个以上功能障碍;
13.80%面部疤痕,中度毁容;
14.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或眼眶内容物摘除,另一侧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靠气管插管或人造口;
18.完全依靠胃管进食,无吞咽功能;
19.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颌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及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2;
21.严重肺功能损伤,呼吸困难级;
22.单侧全肺切除胸廓成形术后,或单侧胸廓成形(肋骨切除)6)伴中度肺功能损伤;
23.左室射血分数40%的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级(包括高原心脏病心功能
三级);
{n} 24。无永久性起搏器的度房室传导阻滞;
{n}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手术);
{n}26。心、脑、肾任一器官严重损害的3级高血压(含高原3级高血压);
{n}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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